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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执业药师时没看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吧。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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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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