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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是《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文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号主席令)颁布,各地区都在积极实行政策,其中广西自治区为了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全科医师发展,在桂卫医发〔2018〕1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全科医疗诊疗科目和通过全科转岗培训的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加注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3个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2个专业。 湖南省在2017年底也明确了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按照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2017年12月18)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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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对中医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第五条 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科室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手术等医疗活动。第六条 鼓励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 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处方权限和护理人员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储备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疑难疾病的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建立中西医相互会诊、转诊制度。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推广中西医结合诊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保健服务,加强康复专科建设,推广针灸、推拿、敷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与路线,建设融中药材种植、中医药健康服务、文化景观旅游、传统健身运动、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区。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药材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一)种子、种苗质量标准; (二)中药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标准,包括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等; (三)等级标准; (四)种植养殖田间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五)采收、产地初加工规范; (六)包装和仓储规范; (七)其他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 (一)推动中药材重点产区建设,建立武陵山脉、雪峰山脉、南岭山脉、罗霄山脉和环洞庭湖等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带; (二)整理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目录; (三)评定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良种繁育、种植基地,加强生态种植基地建设; (四)建立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种质资源库、战略储备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服务体系;培育、保护、推广湖南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湖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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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六)针灸推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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