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99

习习谷风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健康中国与执业药师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大萌萌Alice

已采纳
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中国战略原则: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至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纳入药品目录条件: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药监批准正式进口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①甲类目录的特点为:(1)同类药品价格低;(2)国家制定,各地不得调整。②乙类目录的特点为:(1)同类药品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2)国家制定,各地适当调整。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始终以保护公众健康为中心,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与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生产环节重大改革政策;流通环节重大改革政策;使用环节重大改革政策、储备与供应改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非处方药目录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1)药品标准被取消的;(2)国药监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3)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4)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成本效益比或风险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5)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试成绩管理4年一个周期;免试部分科目需拥有高级职称,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 过考试,只考法规、综合。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包括:取得资格证书;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身体健康;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执业药师:(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死亡、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的;受开除行政处分的;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健康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为保障药品质量与指导合理用药。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都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并且取得的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的必 备条件之一。

健康中国与执业药师

125 评论(9)

灵魂尽头z

【导读】国家药监局11月20日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出台了!政策解读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表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116万余人,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6万余人。其中,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1万余人,占注册总数的9%。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约39万家,占药品零售企业的总数的4%,约70%的执业药师分布在城区。这一数字对比显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缺口在逐步缩小。整体上,目前我国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0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4人的目标要求。但是,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政策,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人员解释,该政策是结合我国目前执业药师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国情提出的过渡性政策,前提是坚持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政策导向,目的是通过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比例,最终达到执业药师全部配备。此举,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条款精神也保持一致。据介绍,《通知》中所指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从业药师、卫生系列的职称药师等,具有药学或医学相关专业背景,从事药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业界关注的部分省份允许执业药师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上述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人员表示,鼓励各地坚持执业药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则,对药学服务方式开展有益探索。国家药监局也将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远程药学服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为规范药师管理,《通知》要求,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通知》全文如下。NEWS通知原文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二、细化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过渡政策和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三、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国家药监局又一政策出台!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的来说未来医药行业发展趋势非常可观,所以建议有意向的考生,尽早学习报考,早日成为医药行业的一员,为祖国医药行业发光发热。

88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