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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糕年糕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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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信各位备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已经投入到了紧张的复习备考当中,而考试大纲可以说是我们复习备考的基准,是我们考试复习的依据。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21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考试方法:(一)题型与题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考试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每个科目题量为 120~160 题。(二)评分与分数报告:采用计算机阅卷评分。对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考核内容:(一)试卷内容结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主要的护理任务。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各类常见疾病。(二)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主要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 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任务。(三)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四)考试涉及的各类常见疾病: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的护士,护理的患者疾病的种类。其主要分类依据是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这些类型的疾病在试卷中出现的频率与临床实际工作中各类疾病的发病率有关。在考查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时,这些疾病将作为试题的重要信息出现。(五)其他知识:模块基础护理、人际沟通、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以及伦理的考查内容如下:三、科目划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四、题型说明及样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所有试题均由一个题干和五个选项组成,五个选项中只有一个为正确答案,其余均为干扰答案。通过分析以上今年以及历年考试大纲,我们不难发现,考试的内容越来越多,知识点也越来越难,总的考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N1 合格率将继续下降2021年护考合格率将会继续下降,监考会更加严格。N2 考试内容将广而偏护资考试连续三年出现偏题、怪题、变态题、超纲题!想必2021护资出题方向也将会更广!N3 临床知识将会更多越来越注重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比如一些注射技术、鼻饲技术等,从近几年的考题中不难发现,临床知识将会增多!N4 视频题比重将会增加为丰富护考出题,考察考生的综合实力,视频题的比重将会增加,分值将会更高,难度将更大!N5 图片题比重将会增加图片题能更直观、更接近临床,经过几年的实践,2021年图片题比重将会增加!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希望备考人员学习过程中都能循序渐进,逐步掌握,利用扎实的知识储备去迎接考试,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护士证注册流程也需要注意,免得做了无用功。

迪庆全国护士资格考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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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漂亮小小妞

护士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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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眼乌珠

回答你好,一、护士考试范围(一)适用人员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从2011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二、护士资格取得方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您好,非常高兴为您服务,若我的答案有帮助到您,麻烦您动下发财的小手给一个赞,很高兴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谢谢!珞珞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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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四)本人毕业证书;(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考生近亲属的;(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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