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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丽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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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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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无处方无执业药师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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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对药品零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可进行非处方药注册,经注册后的药品称为“非处方药”(即OTC药品)。相对的,不是非处方药的药品,必须凭处方进行销售,称之为“处方药”,那么无执业药师不可销售的处方药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只要药品包装上无“OTC”字样的,理论上都需要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类别:1、注射剂、粉针剂所有注射剂和粉针剂2、医疗用毒性药品3、第二类精神药品4、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5、精神障碍治疗药6、抗病毒药7、肿瘤治疗药8、曲马多复方制剂9、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10、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11、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阿片、可待因、福尔可定、美沙酮等12、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13、配方用罂粟壳以上就是无执业药师不可销售的处方药,如所有的抗生素类、癌症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绝大多数心脑血管药品等等。只要药品包装上无“OTC”字样的,理论上都需要凭处方销售。当然,国内很多药店都不是很正规来操作,没有处方而销售处方药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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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十大重点整治内容:(一)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二)销售假劣药品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未建立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零售连锁门店未经总部同意自行从总部以外单位购进药品。(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温湿度监测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凭证、票据、数据等,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六)销售药品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无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七)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药品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销售时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超过2个最小包装;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八)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未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产品陈列柜(架)无标识;店堂内张贴、发放违法广告。(九)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系统未能有效运行,计算机系统功能未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销售凭证未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未联通; 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岗位人员权限及功能设置。(十)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档案、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档案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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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和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现根据503号文精神,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仅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且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决定今后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递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对已完成第二轮GSP认证且取得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无需开展现场验收检查。在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将自动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 已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GSP(批发)证书变更审批》程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申请,同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如托运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好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作为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在签托运合同前必须对承运单位的有关资质、承运能力、运输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将考察材料与合同存档备查。承运单位必须将承运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送至收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库地址。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验收专用章后和时返回销售方存档。 三、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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