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的小屋
对于青少年欺凌事件,如果触及法律,一定是以法律手段进行处罚,通过教育引导,转变欺凌少年的心理观念,使他积极向上,同时也必须对被欺凌者进行心理疏导,使其不留下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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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职业似乎有点距离遥远,而且和你的专业并不相关。巧的是我学的是法律,也参加过司法资格没有通过,这两年自学通过了心理咨询师三级和二级的考试,算是对这两个职业略有了解。简单的说说,律师也好,心理咨询师也好,都是两个国家统一认证的职业资格。就是说如果你没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资格考试,你专业水平再高也不能以律师的身份从事这一职业;同样心理咨询师也是如此。但如果你能通过考试,无论你是什么教育背景,你都可以拿到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然后涉足这一领域。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如上所言都是职业资格,第二都是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虽然貌似需要专业的法律、心理知识,但据我所知,对于律师而言人脉关系和法律专业起码是同样重要的,甚至对于刚刚从事这一行业的新律师而言,人际关系方面的能力更为重要。而心理咨询师本身就需要你在性格、人格方面具备起码的热情和亲和力,这是一个执业的根基,与律师相比,心理咨询师如果只有专业没有真诚、热情等人格魅力不可能干好。但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远远不如司法资格证书的含金量高,比如你考出司法资格,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去法院当审判员,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或起码干行政、助理等。但心理咨询师证书似乎没有太大实用价值,而只是一个门槛,需要巨量的后期积累和培训才有可能走上职业道路,毕竟我国社会现在律师算是一个很专业的成熟职业了,但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还远未成熟。区别之处在于:别的先不说了,说点现实的。律师考试也就是司法资格考试难度非常大,需要记忆的内容非常多,通过率也一直很低,恐怕难度只有公务员考试可以与之相比。不过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如果在法院、检察院的话就同时具备了担任审判员的资格。而心理咨询师考试至少相对于司法资格考试来说很容易通过,以我个人经验,只要对心理学略有兴趣,认真复习三个月到半年,三级没有问题,二级也不是很难。总结,这两类考试都是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对学历专业的要求并不是很高,我记得司法资格考试要求本科,心理咨询师也要求本科,但心理咨询师报名可以有很多变通方法,如果你只是想取得一个证书,可以找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机构,他们会为你报名想办法,不过要花两千到四千的培训费用。至于司法资格考试,好久不了解有点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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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想成为一名律师,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是学历至少是本科才行,部分贫困地区可放宽至大专(可在国家司法部的网站上面查询放宽地区)。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找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即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从业证,也即你可以当一名律师来。心理咨询师: 我给你查了下,心理咨询师【报考条件】 心理咨询师三级(最低级的心理咨询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所以,建议你考一个专升本,不然,就没有资格参加心理咨询师的报考条件。 现在一些二三线城市也都有相应的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可在网上搜索。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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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宽容不纵容 厚爱又严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通报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该批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等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犯罪。5个案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把握、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作考察帮教、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等各类情况,基本囊括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与方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此外,该批案例还涉及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该批指导性案例的下发,将有利于指导各地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精准设置所附带的条件、厘清相关诉讼程序的界限、凝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合力,对于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具有重要意义。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逐步上升。特别是2020年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前11个月对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9401人,适用率达,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同期,附条件不起诉后提起公诉232人,占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反映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整体适用情况良好,且随着适用人数增加,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效果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提升。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把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好的制度落实得更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案发后,胡某某母亲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加强监护。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胡某某罪行较轻,具有未成年、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原因主要是身心不成熟,亲子矛盾处理不当,因此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抢劫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胡某某面临的学习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亲子关系调适、不良行为矫正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胡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2016年3月11日,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三)立足帮教目标,对照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协调各方开展精准帮教。检察机关立足胡某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围绕亲子共同需求,确立“学业提升进步,亲子关系改善”的帮教目标,并且根据社会调查列出阻碍目标实现的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如: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吸烟、饮酒;接受心理辅导;接受监护人监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阅读法治书籍并提交学习心得等。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学校、社区、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围绕所附条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教。学校选派老师督促备考,关注心理动态,社区为其量身定制公益劳动项目,家庭成员接受“正面管教”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学业,灵活掌握帮教的频率与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组建帮教小组微信群,定期反馈与实时监督相结合,督促各方落实帮教责任,对帮教进度和成效进行跟踪考察,同时要求控制知情范围,保护胡某某隐私。针对胡某某的犯罪源于亲子矛盾这一“症结”,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民警、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真情劝诫,胡某某表示要痛改前非。(四)阶段性评估,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考验期内,胡某某表现良好,参加高考并考上某影视职业学院,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矫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调整。2016年9月,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开学前安排其参加企业实习,引导职业规划,开学后指导阅读法律读物,继续筑牢守法堤坝。11月10日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相关记录封存。目前,胡某某已经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心态乐观积极,家庭氛围融洽。【指导意义】(一)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注意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只限定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适用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应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立足涉罪在校学生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应尽可能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检察机关可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方式,利用假期和远程方式办案帮教,在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达到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有机统一。(三)对于已确定的考验期限和考察帮教措施,经评估后认为不能适应教育矫治需求的,可以适时动态调整。对于在考验期中经历考试、升学、求职等角色转变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及时对考察帮教情况、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考察帮教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有针对性地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巩固提升帮教成效,促其早日顺利回归社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在调整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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