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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费者维权

心理咨询师涉嫌逃税

360 评论(12)

Nicole6996

第一,公益行业中的小众人群救助。

比如公益行业中针对艾滋病人群、家庭暴力、自杀干预、残障等人群的救助和帮扶,会让我们感觉到一个身处困境的人,其实其环境里往往缠绕着更复杂更无奈更现实的其他因素。

而一个人群的困境,往深入思考,往往是整个社会都有关系的话题。比如我做农村妇女自杀干预,会发现妇女承受的问题中,有些不是她的错,更多的是支持网络的问题。

第二,心理咨询师。

我一个朋友做了多年心理咨询,她说工作几年后确实能看到人与人的嫉恨能发展到多么深的程度。

第三,公检法类工作。

我认识一位当了7年法官的女士,她说经常在判决的时候,看到某一方愤恨的眼神。

我在公益行业,经常对自己说:世界上有太阳照得到的地方,就有太阳照不到的地方。

想想这些工作也是很丰富的体验,毕竟世界这么大。

我觉得任何职业都有可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个社会就是人性构成的。只要有人,现在就会有阳光的一面和阴暗的一面。这本来就是人性当中所存在的客观现象。如果只是一味地以伟光正高大上这些来展示给他人看,也忒假了。

第一,权利方面

不管什么职业,只要涉嫌到有权力的,就一定能够看到人性的阴暗面。他们会腆着脸低声下四,欺上瞒下,无所不用其极的想得到认可,想从权力那里得到她想要的一些东西,这一定是人性的阴暗面。

权力不仅仅是指公共的方面,私营企业里面的高管是否也有权力呢?答案是一定的呀。一种时候,你也会发现,他们有阴暗面,你在他那里也有阴暗面。这种情况下,就特别容易发生,相互勾结串联做私下交易的事情发生。

第二,带有颜色的职业

黑白灰黄,这些带有颜色的职业,也会见识到人性当中的阴暗面,而且是非常多。因为这所有的利益往来等等,都是人内心当中最想要的,所以能够看到人性的各个方面。

但你要说这里面有没有人性光辉在闪耀呢?你一定是有的。比如金陵十三钗。不就是闪烁着光辉的人性吗?可是这种事情凤毛麟角,特例不能当作普世性的东西来去看待。

327 评论(15)

代号为喵

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应该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对自己的影响是最大的,以后都不能出现在公众场合了,所以这些公众人物一定要小心谨慎,要遵纪守法。

200 评论(10)

乖囡好好

引言:2022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范思峰偷漏税被罚款达到了万元。对于明星和网红来说,按时缴纳税务是他们必须要付的法律义务。但是从网上不断地曝出有网红明星偷税漏税的行为,根据统不完全的统计,近半年来,一共有6位主播因为偷漏税被罚款,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亿元的巨款。然后这给我们带来的警示就是艺人明星或者是网红一定要遵守市场法则,在获取经济利益后要记得及时缴税,不要藐视法律的存在,做出越过税务法的行为。

这次事情给我们的警示还有艺人明星或者是网红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德心,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偷税漏税,按时缴税是每个公民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推托或者是逃避。范思峰不会是最后一个偷税漏税被查封的,一经发现后就别想在网络主播行业有发展了。

对于网络主播来说警示是一定要及时缴税,免得影响自己的事业发展。这个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是,税务部门要严格的按照5步工作法,对存在涉税风险的 行业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及时对网络主播进行处置,提高网络主播行业的门槛,促进网络主播行业的长久发展。

艺人主播作为高收入群体,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影响事业的发展,还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小编期待要依法加强监管,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过度汲取社会资源的坏人,努力促进这个行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偷税漏税是可耻的,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税务法的教育,尤其是对一些高收入群体,更要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

134 评论(10)

秉诚装饰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263 评论(12)

fj陈老诗

这个问题很严重!可以追加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责任,并且可以依法进行起诉,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在你咨询机构的所有咨询费”“交通费”“误工费”如果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还可以追要“医疗费”。打击违法犯罪,全民有责!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还可以参见《无证经营处罚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在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60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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