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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五条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四)方便信访人。第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九条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第十条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十四条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第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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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现阶段,民警使用武器,主要遵照哪几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它们是否完善?
李:主要是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侧重枪支管理,对枪支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多,而《条例》对警察开枪的情形和程序规范较为详细,是目前法律上最主要的依据。后来出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则对民警配枪、用枪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不过,它们属于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法律条文上,它们也没有突破《条例》,只是更为细致,增强了可操作性。记:2014年发生的“3·0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被认为是推动公安用枪观念变革的一个转折点。但面对“滥用枪支”舆论压力,一线民警仍普遍不愿用枪,如何看待这一矛盾?李:昆明事件后,枪支的使用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与此同时,公安部也加大对一线民警的培训和指导。我国不属于经常使用枪支的国家,在短时间内想达到让民警在必要时依法敢用、会用、善用枪支的效果,确实需要一个过程。关于用枪后产生的舆论压力,其实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都是存在的。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中,公众对于民警用枪的合理性讨论更加充分了,但我觉得还是不够,民警用枪的法律法规需要反复宣传、持续宣传。警察开枪不是公安一方的事情,民众对民警开枪的流程、法律更加了解,才会更加配合民警执法,全社会才能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记:警察开枪的事后调查,目前主要是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然后检察院才介入,这符合执法工作实际。但有人呼吁检察院进行独立调查,您怎么认为?李:以庆安事件为例,当时就有人质疑为什么不让检察院独立调查呢?从公安机关角度看,其实也非常愿意让检察院开展独立调查。因为公安调查后给出的结论,哪怕严格遵守程序,在舆论看来,公安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在于,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有政协委员就曾建议修改《条例》中第十二条的部分规定,建议将警察开枪后的勘验、调查权直接归于人民检察院,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这样便于提高公信力。记:警察开枪后,往往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怎样应对这一新课题?李:这两年民警开枪的案件比较多,社会舆论环境也比较复杂。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有时候警察开枪了,但警察牺牲了,这就几乎不产生舆情。而一旦警察开枪后,被追捕的对象死亡了,而警察没有牺牲,舆情就产生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庆安事件后一个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某小区抓捕一起绑架案犯罪嫌疑人时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激烈枪战,民警杨文峰在枪战中头部中弹后被送医院抢救,后不幸牺牲。同样在黑龙江,时间点又相近,但两起案件的社会反响截然不同。这和我们多年的宣传有关系,警察牺牲被看作对人民忠诚的表现,但导致被追捕对象死亡,就产生了“滥用枪支”的涉警舆情。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社会声音日趋多元化,公安机关一定要主动、积极地应对开枪后产生的舆论,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相关情况,让每声枪响都经得起质疑与考验。记:不少民众对警察配枪、用枪也有着顾虑,怎么解除这种顾虑?李:从庆安事件可以看出,很多民众对民警开枪的法律规定是不了解的。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在什么情况下鸣枪警告、在什么情况下开枪……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前警察用枪少,老百姓不了解。在用枪常态化之下,公安机关一定要主动地解释,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这样公众才会配合警察执法。当警察持枪口头警告“别动,警察”后,就应该服从指令。依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警开枪前需要警告,警告方式在实践中一般包括口头和鸣枪两种,而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开枪。在这一点上,媒体更要积极宣传引导,做更多的正面宣传工作。只有让公众广泛了解警方的执法流程后,才会理解、配合警方执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记:目前警察开枪主要依据《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但有民警觉得可操作性不强,内心仍有顾虑。李: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民警对于开枪其实是存在顾虑的,至于怎么解除这种顾虑,涉及多个方面,但最主要的是依法认定。如果是合法开枪,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要保护开枪民警的积极性。对于民警开枪,错的要追究责任,对的要依法保护,领导的态度要及时、鲜明,不能含糊,领导一含糊,基层民警就会犹豫。除此之外,民警开枪不是公安自己的事,检察官也要介入,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必要时法院也会参与。公检法三家对警察开枪的问题一定要有一致的认识,做到程序透明,而不是让外界看不到“开枪合法”的调查过程,只能被动看到一纸结论。通过具体案件的正确处理,警察用枪的顾虑才会渐渐消失。同时,我们不能以事后的眼光去评判,事发时开枪对不对、情形把握对不对,应按照当时的情形去判断。作为研究者,我也希望可以开枪的判断更加简单可行,如规定“紧急情况;没有替代措施;生命有现实的危险性等。”在现行法律尚未修改前,让民警多进行模拟训练、实战情景训练,来提高现场的应对能力,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记:各级公安机关是否有必要建立用枪后民警的心理辅导和干预机制?李:我认为心理辅导和干预机制必须有,但《条例》中没有规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心理压力。但是目前的普遍情况并不乐观。一是对心理辅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开枪的警察以男性居多,传统观念认为男子汉顶天立地,有时候领导会对开枪民警表示关心,小伙子往往会说:没事没事。大小伙子会不好意思说,但上级领导不能不重视。我认为百分之百要干预,而且要由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来干预。二是专业化程度不够。比如某地的特警,平时训练有素。在一次开枪之后,单位派来了一名在精神病医院工作的医生进行心理辅导,开枪警察得知后心理上不好接受。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心理咨询要专业化,最好是能建立自己的心理咨询师队伍。三是及时性不够。在调研中,有民警提到,开枪后第一时间赶来的是纪检、督察和检察院,而不是自己最需要的心理咨询人员。(受访专家李玉华,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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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受到广泛认可的证书是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
国家认可的心理咨询师证书如下:
1、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作为原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技术支持单位,课程内容涵盖了原心理咨询师职业考核内容,可以说是在原一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需求技能上做了内容丰富,该证书代表着在行业内,达到了原一二级心理咨询师的标准。
2、中科院《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从培训学习角度来讲,具有高专业性,但不属于行业认证,也不属于职业资格,是作为一个培训项目而存在。对比参考:心理所的项目课程设计参考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课程覆盖了原来三级教材的内容和部分二级教材的内容。内容比原来的考证培训更丰富,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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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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