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芍药
我们都知道 《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 “三十日冷静期” 也就是说 从2021年1月新规实施开始 民政局将无法立即发放“离婚证” 那么真的如传闻所说的那样 去法院起诉可以尽快办理离婚吗? 到了法院,还是要冷静!因为诉讼离婚的“冷静历史”更悠久。2018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程序中“冷静期”并非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每宗离婚案件必须有调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均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018年起,根据最高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罗湖法院成立了“婚姻调解工作室”。工作室由接受过心理、调解技巧、性别平等培训的专业法官、两名专职调解员、一名常驻心理咨询师组成,针对受理的家事类案件全面开展调解工作,为化解当事人激动的情绪、搭建离异父母沟通的渠道、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帮助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两起离婚案件 了解一下罗湖法院 是如何开展诉讼离婚调解工作的吧! 案 例 一 在一宗婚姻案件中,张某(女方)和陈某(男方)已经年届六旬,双方结婚已有35年之久,儿女也早已成家立业定居外地。张某在法庭中诉称:“我受了他一辈子气,从来不尊重我,老了我不想委屈自己。希望快点判决离婚,我拿到判决书就回老家。上个月搬到宾馆住了,一天住宿费都要180元,法官,你看着办!”男方陈某是一名老工程师,工作30余年,即将退休正打算享享清福,却遇上老伴儿起诉离婚,说自己不尊重和不懂她,陈某非常不解,在法庭回答了一句:“不同意离婚!”,便再也不说话。 由于陈某和张某的婚姻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情形,根据审理案件的经验和双方的庭审表现,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之所以对婚姻存在如此巨大的认知差异,是因为双方缺乏有效沟通,陈某长期无视张某的情感需求造成的。在承办法官的安排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同时介入,张某认识到了陈某的工作环境对其个性发展存在较大影响,加之陈某客观上也承担了较多的家庭经济责任,情绪得以平复下来。陈某也开始重新认识这位生活了大半辈子的“枕边人”,重视起了张某心中压抑多年的情感需求。之后,陈某根据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出具的《婚姻修复指南》开始尝试与张某进行沟通。不久,张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在陈某的真心邀请下,张某与其一同回了家...... 社会向着多元化发展,面对离婚率逐年递增的客观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会正确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存在危机的婚姻进行适当干预、引导,倡导当事人互相包容,借助心理咨询、专业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对于“死亡婚姻”,法院也不再以传统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为宗旨,对于无法“调和”的离婚纠纷,依法判离,并妥善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 例 二 文某(女方)诉丘某(男方)离婚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丘某答辩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开庭之后,发现双方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称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担心孩子的抚养权无法协商,有拖延处理离婚事宜的想法,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认识均比较悲观。庭后,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调解员,并就财产和抚养权拟定了初步的调解意见。经过调解员与丘某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离婚的一致意见,将孩子的抚养探视和财产分割问题全面解决。像文某和丘某这样,对于婚姻生活确已无法挽回,法院的调解可以帮助他们将今后的生活安排好,互相配合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生嫌隙、一别两宽。 上面两个案例是罗湖法院历年调解的婚姻案件中的两个普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依法判决离婚时,法院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安排,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当事方全部矛盾,那么部分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搭建离婚后的沟通渠道,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抚养探视子女的方案,对于帮助当事人离婚之后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是极为有利的。 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甚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须设置冷静,在依法保护受损害方利益的同时,将立即判决离婚。 《民法典》实施后 罗湖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 家事审判的“修复、诊断、治疗”功能 用司法守护家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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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焦点1
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
就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多位从事家事审判实务或研究的法官、律师和学者都将冷静期的适用指向冲动型离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该院未成年与家事审判庭负责人郭婕告诉新京报记者,冷静期主要针对危机婚姻中的冲动型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但具体适用也要依案件情况而定,“对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很简单,但后面涉及很多问题,比如子女问题。大人一冲动离了,孩子怎么办?”
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之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更是如此。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
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焦点2
冷静期适用范围等仍待明确
在上述受访人看来,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明确规定,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为这项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推广。
但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微说,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静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滥用,对于本应该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可能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考虑案件适用的“度”。有些案件已经不适用冷静期,就不要生硬照搬规定,“使用要灵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怕的是机械司法。”
陈爱武也提到了同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需要时可以使用,但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能违背其个人意愿,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静期内要有所作为和跟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来自实践部门的法官郭婕感触更深。虽然已经明确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标准,这首先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就完事了,后续工作要做,而不是让离婚变得更难。
此外,涉及案件审理程序的问题,冷静期是否要在案件审限范围内扣除?冷静期内法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是否要纳入员额法官的绩效,如果没有科学考核,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涉及专业配套,冷静期内要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其专业水平如何确定和保障?其经费如何安排?
在郭婕看来,冷静期制度的这些相关问题仍然待解,但从事了多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她说,也希望冷静期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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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否有必要请律师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您案件本身的情况进行考虑。如果您和对方都同意离婚且无争议,只是为了规避民政局离婚冷静期,那么您完全可以自己办理案件。如果您和对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对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又不是特别了解诉讼程序,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代出庭诉讼,帮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是否需要请律师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本人不请诉讼代理人也是可以出庭参与诉讼的。如果离婚案件夫妻间争议不大或者没有争议,只为了走一个程序,可以进行调解离婚,可以不请律师代理。如果离婚案件的双方,已经为了抚养权或者财产分割吵得不可开交,希望离婚时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或者因对方出轨、家暴等导致离婚,想在离婚诉讼中多搜集证据,争取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而且建议找专门的婚姻家事类律师。律师会指导您搜集案件的关键证据、准备诉讼材料、庭上帮助您出庭陈述。综上,如果您对于离婚程序不了解或者双方离婚争议较大,或者为了省事,是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即使委托律师,本人也是需要出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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