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脑残粉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没想法咯
社区最美的志愿者事迹材料(精选5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有写事迹材料的经历,对事迹材料很是熟悉吧,事迹材料属于事务公文的一种,有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的作用。拟事迹材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最美的志愿者事迹材料(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叫赵德虎,是中文系05级2班的一名学生。现在中文系担任宣传部部长一职,同时也是本校白鹭原文学联合会的会长。我的志愿服务事迹可追溯到很小的时候,孩提时的我就乐于服务别人。而真正参与系统的志愿服务活动应该从年的12月份开始。那时我还不是学生会的成员,但在学生会组织同学为校区扫雪的活动中,我毅然便参加了。因为我觉得,学校就是我们自己的家园,要想营造一个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必须每个人都参与进来共同为之努力。虽然校区不是很大,但由于人力不是很多,我们干的都很辛苦,但看到每个同学能够安全的在校园里行走,这一切都是有意义的。
大一下学期,学生会举行了换届,我怀着一种能够服务于同学同时又能锻炼自己的想法积极去参与了新一届学生会的选举,由于平时的工作比较积极,我幸运的进入了中文系学生会,成为了一名能够为同学们服务的志愿者。新的学生会刚刚成立便迎来了校运动会,在运动会期间,我主要担任带队的任务,每当我把队员们带到比赛场地心里便有一种安慰;当看到我们的队员取得了好的成绩心里便有一种喜悦。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中文系最终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在清明节扫墓活动中,我也积极主动的去参加了进去。在参加扫墓活动时,我感觉到了一种责任,对烈士而言保卫祖国是他们的责任,而对我现在而言,做好自己的工作就是我的责任;他们用生命服务于人民,我们就应用辛勤的劳动服务于社会。此时此刻更让我感觉到一个志愿者的责任所在,同时也坚定了我在支援者的岗位上信心,鼓励我更好的做下去。
从大一到大二上学期,我一直担任中文系的宣传部副部长,在职期间,我始终以尽自己所能,做最好的宣传为宗旨,作出了很多宣传版面都取得了不错的评价,当然这也是我们宣传部所有人员的功劳和荣誉。也正是有自己的辛勤工作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认可。在大一获得了“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现在我依然在学生会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依然会尽自己所能作好自己的工作,把我们系的宣传工作作到最好。
不仅仅是我在学生会的工作上经常参加志愿活动,在我担任白鹭原文学社的工作是我也经常走入志愿者的行列。我们社团本着为同学服务的宗旨,经常也搞一些公益活动。年10月1日,我们社团组织新生参加游老顶山的活动,但这次活动更有意义的是我们将与一群智障儿童一起游玩。说实话,爬山已经就很累了,还要带一群有智障的孩子一起的确更加辛苦了。但一路上,我和我的社员们没有一个人有一句怨言,陪着孩子们一直走下来。孩子们走不动了,我们背着;饿了,我们把自己的食物给他们;哭了,闹了,我们不停的哄着。那天大家都很累,但那天大家又都是开心的。孩子们因为玩好了而高兴,我们因为看到他们开心而开心,我想这就是作为一名志愿者最好的收获。
在我们的社团工作中,我们还不定时的去做一些公益活动,比如每隔两个星期我会组织我的会员去养老院给那些失去关爱的老人送去快乐,帮他们打扫房间,擦擦玻璃,给老人们表演节目,在他们的微笑中我们也看到了幸福。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也经常去参加一些资助活动,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给于我力所能及的帮助,希望我的帮助能给他们带来幸福,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能参与到志愿者的行列,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生命需要关爱,社会需要奉献,青年志愿者就是不为名誉,不为金钱,无私无畏,无怨无悔,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唯愿真爱常伴人间。我们参加的这些活动,正是青年志愿者用实际行动来证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的时代需要新的精神,新的精神营造新的气象。而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更需要在新气象所营造的新舞台上去尽己所能地体现自我的价值。学校和社会为我提供了这个舞台,提供了发展自我的空间,我一定会在这个空间里,在这个时代发展的趋势中去实现自我的价值,实现人生的意义,展现自我的风貌,用行动证明自己,为新的世纪做出自己的贡献。
临清市红叶吧专业婚恋机构,九州红叶创办人董风敏,从事婚姻调解,妇女维权,牵线搭桥工作多年,她成功调解300对夫妻破镜重圆,牵线幸福婚姻200多对。带领临清市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师团队9人,积极参加省妇联的齐鲁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聊城市妇联和临清市妇联两级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董风敏定期组织国际二级婚姻、心理咨询师在红叶吧二楼,开展下午茶活动,召集离异和有婆媳矛盾的女士喝茶聊天,帮助她们化解矛盾,改变认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组织婚姻、心理咨询师定期学习,根据每个老师的特点,分配演讲题目,练习讲课,然后组织会员听课,在临清市古楼社区和红叶吧四楼开展20多场(齐鲁巾帼妇女维权,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演讲活动,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成功案例一:86年出生的晓星,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妻子离异2年,自己带着双胞胎的女儿和妈妈一起生活,日子过得异常艰难。今年六月初通过朋友介绍,晓星认识了董风敏。在多次的交流中,董风敏发现晓星的婚姻不是死亡的婚姻,通过大量的做工作,使晓星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晓星的妈妈认识到做为婆婆,自己太偏爱儿子,没有让媳妇融入到自己的家庭;晓星的妻子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包容少,离婚2年,饱尝了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咸,对自己和孩子的成长都很不利。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董风敏耐心细致的有效劝说下,晓星破镜重圆,他以往经常挂在脸上的愁眉彻底舒展开了!
成功案例二:董风敏是聊城电视台《家有喜事》的特约嘉宾,她主讲的《婆媳矛盾如何处理》《如何选择合适的人结婚》《怎样聪明经营自己的婚姻》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话题,受到很多家庭的关注欢迎。聊城市区有个63岁的吴女士,看了节目以后,多次联系董风敏,要和她本人见面。原来吴女士的婚姻存在不少问题,丈夫性格比较暴躁,她曾经多次找到有关部门维权,同时为了二个研究生的女儿,吴女士又不想离婚。董风敏利用专业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在40分钟的时间内,消除了吴女士压在心里多年的纠结,长期的郁闷被抛到了九霄云外。第二天吴女士发来信息:谢谢您董老师,您的真诚帮助,让我明白了经营婚姻的很多道理,让我受用后半生。衷心感谢你!
成功案例三:83年出生的小王家在农村,自小聪明勤奋,电力学院毕业后,在省会城市奔波数年还没有结婚。父母看到早已过而立之年的儿子迟迟没有成家,急的天天饭吃不香,觉睡不着。在外漂泊已生厌倦小王,因为在省会买不起楼房,06年毅然辞职回了家,打算在家乡娶妻生子,了却双亲的心思!然而,辞职回家后的小王傻了眼,现在农村男女比例失衡,大龄男青年找对象非常困难,订婚彩礼也水涨船高,个别地方达到20、30万甚至更多。别说高价的彩礼还没有着落,就小王现在的年龄,也只能找离异带孩子的女士。心有不甘的小王找到了董风敏寻求帮助,了解到小王的情况后,董风敏帮小王在市区挑选了价位适中的一处楼房。牵线搭桥和一位秀外慧中幼师喜结良缘!既减轻了小王的经济负担,还帮他找到个有共同语言的理想爱人!
成功案例四:生于75年的张女士,丈夫经营的工厂,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停产,拖欠工人的工资达几十万,丈夫的脸布满了阴云,经常一人在家里发呆。儿子因为沉迷于游戏,刚上高一就要退学,老师常常请家长开会,张女士全家生活在阴霾天中。董风敏告诉张女士,一定要理解丈夫目前的处境,用微笑默默的看着他,用你的温柔安抚丈夫,带他到一些企业和老板交流,和企业成功的人士多沟通。在董风敏的帮助下,张女士家里的温度开始回升。董风敏对症下药,联系省会的'朋友,动员张女士休学的孩子,到省会城市“打工”。因为爱好IT行业,所以当张女士的儿子看到IT行业的精英的工作生活后,受到了强烈的刺激,主动要求回学校学习,一定考上大学实现自己的理想,在IT行业大显身手。今年7月中旬,张女士儿子接到了从事计算机专业本科通知书。久违的笑容也终于挂在了张女士丈夫的脸上了!
从事多年的婚姻介绍工作,使董风敏深深感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随着大量独生子女步入婚姻,她感到婚恋这个行业,矛盾和问题会越来越多。董风敏积极开办婚姻大课堂。对未婚大龄青年、已婚人士进行婚恋方面的指导和引导。让大家幸福快乐!她的体会是教育好一个男人,只是教育好一个人,教育好一个女人,就是教育好一个家庭。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为达到此目标,董风敏和她的团队,积极配合妇联的工作,多学习和宣传。董风敏愿意用自己学到的专业的知识和业务技能,处理和化解家庭中的各种矛盾,为促进更多家庭的和睦幸福而不断努力!
有人说:“有一种生活,只有经历过,你才知道其中的艰辛;有一种艰辛,只有体会过,你才知道其中的快乐;有一种快乐,只有拥有过,你才知道其中的纯粹”。的确如此,从这几年我单位同志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亲身经历中,志愿者们深深感受到了这一点。
近年来,同志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做好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工作,在她的带动下,先后有六名同龄人加入到青年志愿者的行列中来。从帮助老人打扫卫生,到大型活动现场维持秩序;从走村串户发送传单,到社区绿化植树;从义务宣传到现场讲解,无论是在有关单位,还是在区镇社区,总能看到我们单位志愿者活跃的身影。在参与志愿服务中,青年志愿者用爱心、善心去对待每一个需要关心帮助的人,使他们真正懂得了什么是志愿者,明白了什么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体会到了什么是“快乐义工,快乐奉献。”他们在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的同时,也收获了无尽的感动与快乐。
2004年盛夏,因天气及各种原因导致病人增多,医院用血量急增。当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医院血液紧张和很多病人急需鲜血挽救生命的状况时,义无反顾地参与到无偿献血活动中来。几年来,共计无偿献血13次,献血量2600毫升。2010年7月,她还参加了由省血液中心组织的义务捐献血小板活动,当场捐献了400毫升血小板。为让更多的人了解献血知识,提高无偿献血的爱心意识和积极性,同志除定期无偿献血外,还积极现身说法,以实际行动告诉别人:献血不会损害健康,还对健康极为有益。曾很有成就地对别人说:“通过自己的宣传和动员后,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的血液,成功挽救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时候,这就是快乐之本,也就是一次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当一些人还在处心积虑着如何为自己争取什么的时候,我们在考虑能为别人,为社会做些什么,在成就别人中成就自己,才是最大的成就。
2008年1月,长江中下游流域连续出现雨雪天气,造成严重灾情。我区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冰冻灾害天气。为响应志愿号召,与青年志愿者一起深入我区偏远村镇、山区帮助群众积极开展抗灾自救,指导农户开展农林作物防寒、防冻自救。志愿者们还走上街头,与联社工会的同志一道清扫我区主干道路面积雪。他们一面挥舞着铁锹、扫帚、木板清扫道路,一面提醒行人注意安全,他们用志愿真情溶化着冰雪严寒。“这条路上车多、行人多,把雪清理干净了,大家出行就安全了,也方便了。”这句朴实的话语,道出了每位志愿者的真情。在他们的带动下,许多单位都纷纷组织本系统志愿者成立了“志愿者扫雪行动队”,在做好本单位扫雪工作的基础上,将扫雪范围延伸到了单位所在地周边,为群众安全出行创造便利条件。在这次活动过程中,志愿者们大家干得积极卖力,他们在义务劳动中享受到了志愿服务的快乐。
还踊跃为灾区捐款、捐物。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2010年的玉树大地震,每一次的灾难都牵动她的心。在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的同时,还发动身边的同事和亲戚朋友将家里旧的图书、杂志以及不穿的衣服、鞋子和棉被送给灾区需要的人。虽然她捐献的东西不多,价值也不高,但她的举动已经温暖了很多人。在她的带动下,我单位及社会各界都纷纷参与到捐款、捐物行动中来,为灾区群众送去了更多的温暖,极大地鼓舞了他们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
每年的重阳节是我单位志愿者尊老爱老的日子。与志愿者们都会自发来到敬老院帮助老人义务打扫卫生,有的帮助擦玻璃,有的忙着打扫院子内的环境卫生,还有的同学为行走不便的老人烧开水,老人与一见面就聊得特别高兴,向她介绍近几年敬老院发生的巨大变化,居住环境越来越好,院内鲜花盛开,冬天有暖气,老人们在这生活的非常幸福。平时,他们也经常到敬老院帮助老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为老人多做好事。
去年11月9日,全国“消防日”宣传期间,与志愿者走上街头、步入社区、来到田间广泛宣传消防知识,全面拉开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经过路口的大伯、大妈,学生、工人虽然步履匆匆,仍不时停下脚步倾听这些志愿者的消防故事,大家认真翻阅着一张张做工精美、知识丰富的传单,切身感受着消防工作带给自己的安定与幸福。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消防知识,我单位志愿者不顾疲劳,多方奔走,利用一天时间,将5000份集趣味性、适用性于一体的消防传单及挂图分发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广泛发动身边的亲人、邻里一起关注消防。
在昆仑街道天池社区为民服务的志愿者人群里,人们经常会看到有这样一位背影单薄的阿姨,多年来,她默默地为社区工作、为群众服务。这位阿姨名叫王霞,今年56岁,是昆仑街道天池社区的居民,自1998年单位退休后,她就主动做起了社区义工,12年来以无怨无悔、知足长乐的态度参加社区的义务工作,为居民群众热心服务。她乐于助人,关心街坊,不求回报,并加入了社区义务治安联防队,每天都按时出队巡逻,还利用空余时间主动去帮助孤寡老人。
为了使小区内能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她长期进行义务巡逻,值班,她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巡逻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发现可疑情况就立即通知社区民警。从早到晚,人们总能看到她忙碌的身影:替邻居锁上没锁好的门;领着居民清洁打扫楼道;义务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生病老人,带他们到医院去看病;热心为不识路的群众指路、带路;不计报酬,每晚义务看管天池社区活动室4年;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等等。这里发生的大小事情似乎都逃不过她那双小小的眼睛,经常深入居民群众中,了解群众的心声,并将群众的心声反映到居委会。在克拉玛依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期间,她义不容辞地参与到这项活动中,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挨家挨户派发宣传资料,协助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她还经常组织发动楼内的居民洗楼梯,看到有人随手丢垃圾就前去提醒人家要讲文明,创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等。发现社区里有垃圾和卫生死角就主动去清理,难以清理的就上报给社区居委会。无论是烈日当空,还是刮风下雨,在天池社区内总会有她带上红袖章,弯着腰用手捡垃圾的身影。
“”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社区内又出现了她忙碌的身影。她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社区内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号召大家为灾区捐款,全力支援灾区人民,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出一份力发一分光。在她的宣传感染下,社区内的居民纷纷前来捐款,就连小朋友也拿出零花钱献上自己的爱心,积极响应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号召。
王阿姨患有肾结石并伴有严重的肾积水等疾病,老伴也体弱多病,她的子女们都担心她的身体。不过,她从来没有把这份“责任”看成是包袱,而把它当成了一种被大伙信任的“幸福”,多年来,她始终以自己的热心回报着邻居们的信任。每次社区给辖区居民免费发放防蟑螂药和防蚂蚁药,王阿姨作为社区的楼宇理事会和居民代表,为了不影响居民的日常工作,都是根据社区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发动义工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以打电话、上门派发药物等方式联系居民。天气酷热,有的居民住在6楼或高层住宅,有些居民还要多次上门联系才能落实,工作相当辛苦。但王阿姨毫无怨言,克服困难,牺牲个人时间,按时保质地完成了组织布置的工作。她在社区义工志愿者服务中的表现,得到了社区群众一致好评,同时她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了社区义工服务的开展,为社区工作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有人问她:你退休了不在家享天伦之乐,为什么要去做义工?她的回答很简单:“我们不只是为活着而活着,我们要为更多的人快乐地活着而活着”。12年来,她服务于社会,滋润、温暖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天池社区居民的称赞,12年来,以她初衷不改的默默奉献精神,感召着周围的人们。
她还热心于街道及社区的老年工作,积极促进老年工作的进展。自从成为天池社区老年义务工作者后,尽了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在天池社区有好几位鳏寡孤独老人已经80—90岁高龄,在平时接触中,发现他们身患重病,王阿姨经常到其家中问候与其谈心,帮助他们解除恐惧感之后,他们对生存提高了信心,病人得到鼓励,精神面貌有极大好转,胃口、睡眠都提高了,家属都表示多谢政府、街道和党组织的关心。王阿姨还坚持每天给老人送报纸、教老人的保姆做新疆口味的饭菜,相处时间长了,感情也加深了。老人们都感动地说“王霞你真好”。看到老人们欢笑,王阿姨也很开心。
为了义工这份事业,王阿姨倾注了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王阿姨只是昆仑街道天池社区许许多多义工中的普通一员,她没有令人刮目相看的特殊才能,只是用一颗博大的爱心,温暖了一个又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是用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服务他人;她没有获得丰厚的物质回报,但每天却过得充实而快乐。
王阿姨不但是个行事低调的人,更是富有爱心的人,面对他人的苦难,她永远不会无动于衷。南方遭受雪灾,5月份四川遭遇特大地震灾害,青海玉树遭遇特大地震灾害,她都嘱咐子女分别通过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红十字会网上捐款。从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优秀的义工·志愿者熠熠生辉的人格魅力。平凡的王阿姨以一颗朴实无华的爱心,书写着自己的精彩人生,演绎着无私奉献的动人故事。她以实际行动告诉我们,爱不需要华丽的辞藻来表达,也不需要做出惊人的壮举,只要义务工作者真心付出,真诚奉献,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爱心、散播爱心,就会使义务工作者的人生更加快乐,就能使生活更加美好。
在我们每次参加密山一对一总群组织的公益活动时,你可曾想过,在我们的志愿群里,有这样一位好大姐,她默默无无闻,甘于付出,牺牲了很多个人休息时间为一对一志愿群的公益事业做了许多看似简单,实则十分繁杂的工作。她就是密山一对一大群的志愿者之一:于桂兰大姐。于姐家住密山连珠山镇,曾动过一次心脏大手术,身体不是很好,但每次活动前,她都会坚持于连珠山和密山两地穿梭,忙前忙后。
资助困难家庭,尤其是资助贫困家庭的孩子是一对一志愿群的宗旨,每资助一户困难家庭的学生,于姐前期都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去学校走访,收集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初步了解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布倡议,安排人员分工,调度车辆,组织走访,分组调查核实后初选资助对象,再进行二次走访,如符合资助条件,再和群里其他几位志愿者联系政府部门,汇报情况,以最大限度可以寻求政府帮助。
对于实在不能由政府解决的困难家庭的学生,或是由爱心人士对接,或是以购买学习用品的形式进行慰问,使真正贫困家庭的孩子最终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以上虽然说了这么多,也未能将于姐的感人事迹一一列举。曾经在密山服务中心,有一间专门为一对一志愿群的志愿者准备的办公室,每次公益活动前期准备和完成情况以及志愿者档案的表格,于姐都将之一一整理归类,这些都是我们根本无法想象的繁杂工作。很多时候,于姐都是早上吃过早饭后,从家里带些简单的食物作为午餐,在办公室里一根麻花,一袋咸菜简单吃过后,就开始档案的整理和归类工作。每次活动的档案经过于姐的整理之后,都整整齐齐的放在桌子的书架内,让进入办公室的其他志愿者方便查阅,整间办公室也被于姐整理的井井有条,繁而不乱。去过一对一志愿群办公室的人无不为于姐的奉献精神而深深感动。另外,于姐还要牵头负责志愿者马甲的订购和印号工作,这也是开展公益活动很重要的一环,马甲是志愿者活动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代表着一份责任与荣誉,对于这项工作,于姐同样付出了很多的精力。统计人数,和各农场沟通志愿者号码,印制号码,登记造册,于姐都和几位群里的几位志愿者亲力亲为,才使得每次公益活动能够顺利实施和开展!
参加志愿群以来,尽管我也在志愿群里也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和于姐所做的一切比起来,显得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于姐用自己的行动真正诠释了“志愿者”这个名称的真谛:即将志愿服务当作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内容,时时刻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让我们每一名志愿者都为于桂琴大姐为公益事业无私奉献,甘于付出的精神点赞!正是有了象于姐这样甘于付出,不计回报的志愿者,我们的公益事业之路才会走得如此坚实,如此久远!
NDSGGS南都
志愿者事迹材料范文(精选6篇)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事迹材料的经历,对事迹材料都不陌生吧,事迹材料具有概括标明先进事迹的主要内容或材料的用途。那么事迹材料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志愿者事迹材料范文(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59岁的高素萍,于2007年九月创办了三线战友俱乐部,并于2011年加入省慈善协会,成为协会下属的志愿者队伍。现有注册人数300人。先后组织各类活动150余次。组织艺术团为社区群众及战友公益慰问演出30余次。为安康灾区、白鹿原儿童村、贫困大学生和为身患绝症的战友捐款捐物50余万元。
关爱战友和弱势群体是我应尽的责任。近年来,我经常去医院看望和救助身患绝症的战友;看望已故战友的年迈父母;看望战友病重的孩子;资助社会上身患绝症的学生及贫困的孤寡老人。数次组织俱乐部的会员看望儿童村的孩子们,为儿童村的孩子包饺子,送蔬菜,捐衣服及卫生洗涤用品,种植果树和开展文艺联欢。仅2010,2011这两年,我号召俱乐部的战友和私企老板为白鹿原儿童村的孩子们捐款,捐物达十余万元。
我们还参加慈善协会总队组织的各种济贫扶困活动。去敬老院慰问老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奉献爱心。
慈善事业是我的挚爱和最求。关爱身边每一位战友是我应尽的职责。
我愿做一名默默无闻的耕牛,在祖国的大地上勤奋耕耘。我愿做一支小小的蜡烛,在志愿服务中给他人送去光亮和友善,以使让我身边的战友和周围的贫困百姓能感受到人间的关爱,社会的温暖。
在我们每次参加密山一对一总群组织的公益活动时,你可曾想过,在我们的志愿群里,有这样一位好大姐,她默默无无闻,甘于付出,牺牲了很多个人休息时间为一对一志愿群的公益事业做了许多看似简单,实则十分繁杂的工作。她就是密山一对一大群的志愿者之一:于桂兰大姐。于姐家住密山连珠山镇,曾动过一次心脏大手术,身体不是很好,但每次活动前,她都会坚持于连珠山和密山两地穿梭,忙前忙后。
资助困难家庭,尤其是资助贫困家庭的孩子是一对一志愿群的宗旨,每资助一户困难家庭的学生,于姐前期都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去学校走访,收集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初步了解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布倡议,安排人员分工,调度车辆,组织走访,分组调查核实后初选资助对象,再进行二次走访,如符合资助条件,再和群里其他几位志愿者联系政府部门,汇报情况,以最大限度可以寻求政府帮助。
对于实在不能由政府解决的困难家庭的学生,或是由爱心人士对接,或是以购买学习用品的形式进行慰问,使真正贫困家庭的孩子最终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以上虽然说了这么多,也未能将于姐的感人事迹一一列举。曾经在密山服务中心,有一间专门为一对一志愿群的志愿者准备的办公室,每次公益活动前期准备和完成情况以及志愿者档案的表格,于姐都将之一一整理归类,这些都是我们根本无法想象的繁杂工作。很多时候,于姐都是早上吃过早饭后,从家里带些简单的食物作为午餐,在办公室里一根麻花,一袋咸菜简单吃过后,就开始档案的整理和归类工作。每次活动的档案经过于姐的整理之后,都整整齐齐的放在桌子的书架内,让进入办公室的其他志愿者方便查阅,整间办公室也被于姐整理的井井有条,繁而不乱。去过一对一志愿群办公室的人无不为于姐的奉献精神而深深感动。另外,于姐还要牵头负责志愿者马甲的订购和印号工作,这也是开展公益活动很重要的一环,马甲是志愿者活动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代表着一份责任与荣誉,对于这项工作,于姐同样付出了很多的精力。统计人数,和各农场沟通志愿者号码,印制号码,登记造册,于姐都和几位群里的几位志愿者亲力亲为,才使得每次公益活动能够顺利实施和开展!
参加志愿群以来,尽管我也在志愿群里也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和于姐所做的一切比起来,显得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于姐用自己的行动真正诠释了“志愿者”这个名称的真谛:即将志愿服务当作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内容,时时刻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让我们每一名志愿者都为于桂琴大姐为公益事业无私奉献,甘于付出的精神点赞!正是有了象于姐这样甘于付出,不计回报的志愿者,我们的公益事业之路才会走得如此坚实,如此久远!
巾帼志愿服务事业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事业,它凝聚着群众的力量,传递着人间的真情,倡导着文明的新风。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载体。
该同志从事妇联工作以来,怀着一颗真诚的心,始终不渝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热爱妇女儿童等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与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身体力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务热情、高效,同时不断推广巾帼志愿服务者典型,加强宣传,推动“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巾帼志愿者在全镇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该同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全镇招商引资活动,为新办企业腾龙纺织品有限分司吸纳女职工65人。作为镇妇联主席,和镇劳动办、成教中心联合聘请市职教中心教师,举办农村劳动力适用新型技能培训班,并为200多名妇女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组织妇女干部与镇老干部结成工作组,合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帮助流向社会的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振兴西团经济作了应有的贡献。组织全镇农村育龄妇女3325人到鼓楼医院免费体检,治疗康复率达98%。每年“三八节”期间,组织巾帼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队通过培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培训,志愿者服务队成员的政治素质和劳动技能获得了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本领也得到了增强。每年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资助贫困大学生、孤残儿童、留守儿童等共计40人,并资助子宫癌患者季女士、白血病患者陈雨等,所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受益面大,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镇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临清市红叶吧专业婚恋机构,九州红叶创办人董风敏,从事婚姻调解,妇女维权,牵线搭桥工作多年,她成功调解300对夫妻破镜重圆,牵线幸福婚姻200多对。带领临清市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师团队9人,积极参加省妇联的齐鲁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聊城市妇联和临清市妇联两级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董风敏定期组织国际二级婚姻、心理咨询师在红叶吧二楼,开展下午茶活动,召集离异和有婆媳矛盾的女士喝茶聊天,帮助她们化解矛盾,改变认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组织婚姻、心理咨询师定期学习,根据每个老师的特点,分配演讲题目,练习讲课,然后组织会员听课,在临清市古楼社区和红叶吧四楼开展20多场(齐鲁巾帼妇女维权,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演讲活动,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成功案例一:86年出生的晓星,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妻子离异2年,自己带着双胞胎的女儿和妈妈一起生活,日子过得异常艰难。今年六月初通过朋友介绍,晓星认识了董风敏。在多次的交流中,董风敏发现晓星的婚姻不是死亡的婚姻,通过大量的做工作,使晓星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晓星的妈妈认识到做为婆婆,自己太偏爱儿子,没有让媳妇融入到自己的家庭;晓星的妻子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包容少,离婚2年,饱尝了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咸,对自己和孩子的成长都很不利。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董风敏耐心细致的有效劝说下,晓星破镜重圆,他以往经常挂在脸上的愁眉彻底舒展开了!
成功案例二:董风敏是聊城电视台《家有喜事》的特约嘉宾,她主讲的《婆媳矛盾如何处理》《如何选择合适的人结婚》《怎样聪明经营自己的婚姻》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话题,受到很多家庭的'关注欢迎。聊城市区有个63岁的吴女士,看了节目以后,多次联系董风敏,要和她本人见面。原来吴女士的婚姻存在不少问题,丈夫性格比较暴躁,她曾经多次找到有关部门维权,同时为了二个研究生的女儿,吴女士又不想离婚。董风敏利用专业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在40分钟的时间内,消除了吴女士压在心里多年的纠结,长期的郁闷被抛到了九霄云外。第二天吴女士发来信息:谢谢您董老师,您的真诚帮助,让我明白了经营婚姻的很多道理,让我受用后半生。衷心感谢你!
成功案例三:83年出生的小王家在农村,自小聪明勤奋,电力学院毕业后,在省会城市奔波数年还没有结婚。父母看到早已过而立之年的儿子迟迟没有成家,急的天天饭吃不香,觉睡不着。在外漂泊已生厌倦小王,因为在省会买不起楼房,06年毅然辞职回了家,打算在家乡娶妻生子,了却双亲的心思!然而,辞职回家后的小王傻了眼,现在农村男女比例失衡,大龄男青年找对象非常困难,订婚彩礼也水涨船高,个别地方达到20、30万甚至更多。别说高价的彩礼还没有着落,就小王现在的年龄,也只能找离异带孩子的女士。心有不甘的小王找到了董风敏寻求帮助,了解到小王的情况后,董风敏帮小王在市区挑选了价位适中的一处楼房。牵线搭桥和一位秀外慧中幼师喜结良缘!既减轻了小王的经济负担,还帮他找到个有共同语言的理想爱人!
成功案例四:生于75年的张女士,丈夫经营的工厂,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停产,拖欠工人的工资达几十万,丈夫的脸布满了阴云,经常一人在家里发呆。儿子因为沉迷于游戏,刚上高一就要退学,老师常常请家长开会,张女士全家生活在阴霾天中。董风敏告诉张女士,一定要理解丈夫目前的处境,用微笑默默的看着他,用你的温柔安抚丈夫,带他到一些企业和老板交流,和企业成功的人士多沟通。在董风敏的帮助下,张女士家里的温度开始回升。董风敏对症下药,联系省会的朋友,动员张女士休学的孩子,到省会城市“打工”。因为爱好IT行业,所以当张女士的儿子看到IT行业的精英的工作生活后,受到了强烈的刺激,主动要求回学校学习,一定考上大学实现自己的理想,在IT行业大显身手。今年7月中旬,张女士儿子接到了从事计算机专业本科通知书。久违的笑容也终于挂在了张女士丈夫的脸上了!
从事多年的婚姻介绍工作,使董风敏深深感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随着大量独生子女步入婚姻,她感到婚恋这个行业,矛盾和问题会越来越多。董风敏积极开办婚姻大课堂。对未婚大龄青年、已婚人士进行婚恋方面的指导和引导。让大家幸福快乐!她的体会是教育好一个男人,只是教育好一个人,教育好一个女人,就是教育好一个家庭。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为达到此目标,董风敏和她的团队,积极配合妇联的工作,多学习和宣传。董风敏愿意用自己学到的专业的知识和业务技能,处理和化解家庭中的各种矛盾,为促进更多家庭的和睦幸福而不断努力!
郑xx,汉族,1952年10月出生,金陵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居住金陵社区。多年来,她孝敬公婆二十年如一日,善待邻里亲如一家人,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赢得了广大居民的赞誉。她的家庭连续二年被延北街道评为“平安家庭”示范户,她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金陵社区物业管理先进个人。
小时候郑xx的父母孝敬双亲,与兄弟姊妹和睦相处给她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他们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着她。当郑xx成为别人的儿媳,成为一名母亲时,她暗下决心自己也要像父母一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孝敬自己的父母公婆,为孩子做好表率。结婚前,母亲叮嘱她:身为人妻之后,可不能像在家这样娇惯自己。在婆婆家要勤快,家务活要多做,要孝敬公婆。她把母亲的话牢记心间并身体力行。1976年,郑xx在阿克苏结婚。由于早年家庭比较困难,婆婆积劳成疾,很早就落下了一身病。郑xx结婚后,她一直把公婆当成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孝顺,给他们梳头理发、洗脚、修剪指甲,给婆婆洗澡、擦背,几十年如一日,悉心照顾。当时家庭生活很困难,郑xx要一边工作,一边料理家务,还要精心照顾婆婆。婆婆常年心脏不好,郑xx就自己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调理好婆婆的饮食,常常是婆婆吃过后她再吃。婆婆去世后,公公天天愁眉不展,郑xx就时刻守在他的身边,并安慰公公说:一定会照顾好他的晚年生活。为了让公公转换心情,她每天想着法子给公公变换花样,做可口的饭菜。买了骨头,她自己都舍不得吃,让丈夫和公公多吃点。每当公公有个头疼脑热,她都比自己生病还要急,拿药喂药,一趟趟跑诊所、上医院。经过郑xx的细心照料,公公的情绪终于开始好转,能经常出去散散步。街坊邻居们对郑xx是既赞叹又佩服。很多人都对郑xx的公公说:“即使亲闺女,也不会这样孝顺啊!”
退休后,郑xx全家搬到了昌吉,但是她经常回去照看公公,有一次,她坐车回家,看到公公慌忙将床单往床底下塞,她担心公公生了什么病,就在公公不在的时候,去公公床底下拿出了床单,这才发现公公大小便失禁了。床单臭烘烘的,她二话不说,赶紧拿出去将床单洗的干干净净。公公回来发现自己的床单被儿媳妇洗了,坐在板凳上哭了起来,郑xx安慰公公说:“爸,这是我应该做的,我会好好孝敬您的。”如今,在儿媳妇郑xx的悉心照料下,老人身体依然健康,邻居们都知道老人家有个孝敬公婆的好儿媳。现在要是有人问老人长寿的秘绝是什么,老人肯定会很自豪的说:“得有个像俺这样的好儿媳妇才行。”
郑xx常说对“孝顺”她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孝顺不仅仅是让老人吃好穿好,还要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让老人气顺,心情好比什么都重要。作为媳妇,要做到尽善尽美的“孝顺”是不可能,但只要自己真心去做、用心付出,就终会有收获的。
在小区里,为使群众能过上舒心的日子,郑xx做出了无私地奉献。刚刚60岁的她,因操劳过度,皱纹过早地爬上了她的脸庞,头发也全变的花白了。
邻居的大小事情都喜欢找她帮忙,而她都能尽心尽力一帮到底,受到邻里的爱戴。她经常去社区一些老人家中探望,这些老人也把她视为亲人,有事便向她诉说。
郑xx所居住的小区里有一位叫赵桂芬的老人,因为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加上年事已高,身体也患有不少病,时而还卧床不起,无人照顾,郑xx把老人的困难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她经常都会去看望赵桂芬老人,帮她收拾房间,晾晒被褥,每月还帮助老人买粮油。
有几次居民区里停水,郑xx就从远处为老人提来生活用水,她还常年为老人代买水电气,代缴物业费。每次家里做了好吃的她总是第一个想到老人,亲自将饭菜送到老人家里,就别说老人家里的日用品、做饭的调料等等,她都会用心为老人购置,早早为老人妥善安排好,比老人的亲人还贴心。
郑xx帮助过很多像赵桂芬这样的老人。虽然也有家人不理解的时候,但她却总是一如既往的忙个不停,看到别人家夫妻吵架,她就上去劝和。看到小区里有垃圾、小广告,她就随手清理。社区搞活动她也是积极参与到其中,社区里十字绣、编织手工艺室总是不乏她的身影。每年社区大年三十开展“红红火火过大年”活动时,她总是腾出自己办年货、陪家人吃团圆饭的时间,在社区为空巢老人包饺子,陪老人们一起吃团圆饭。
几年来,郑xx从点滴做起,帮助了无数人,做了无数件好事,她总是教育自己的子女,在今后的道路中多做一些善事,多帮助有困难的人,她无时无刻用自己的拳拳爱心谱写着自己的平凡人生,用她的一言一行感染着周围的每一个人。
在昆仑街道天池社区为民服务的志愿者人群里,人们经常会看到有这样一位背影单薄的阿姨,多年来,她默默地为社区工作、为群众服务。这位阿姨名叫王霞,今年56岁,是昆仑街道天池社区的居民,自1998年单位退休后,她就主动做起了社区义工,12年来以无怨无悔、知足长乐的态度参加社区的义务工作,为居民群众热心服务。她乐于助人,关心街坊,不求回报,并加入了社区义务治安联防队,每天都按时出队巡逻,还利用空余时间主动去帮助孤寡老人。
为了使小区内能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她长期进行义务巡逻,值班,她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巡逻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发现可疑情况就立即通知社区民警。从早到晚,人们总能看到她忙碌的身影:替邻居锁上没锁好的门;领着居民清洁打扫楼道;义务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生病老人,带他们到医院去看病;热心为不识路的群众指路、带路;不计报酬,每晚义务看管天池社区活动室4年;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等等。
这里发生的大小事情似乎都逃不过她那双小小的眼睛,经常深入居民群众中,了解群众的心声,并将群众的心声反映到居委会。在克拉玛依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期间,她义不容辞地参与到这项活动中,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挨家挨户派发宣传资料,协助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她还经常组织发动楼内的居民洗楼梯,看到有人随手丢垃圾就前去提醒人家要讲文明,创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等。发现社区里有垃圾和卫生死角就主动去清理,难以清理的就上报给社区居委会。无论是烈日当空,还是刮风下雨,在天池社区内总会有她带上红袖章,弯着腰用手捡垃圾的身影。
“512”四川汶川和“414”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社区内又出现了她忙碌的身影。她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社区内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号召大家为灾区捐款,全力支援灾区人民,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出一份力发一分光。在她的宣传感染下,社区内的居民纷纷前来捐款,就连小朋友也拿出零花钱献上自己的爱心,积极响应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号召。
王阿姨患有肾结石并伴有严重的肾积水等疾病,老伴也体弱多病,她的子女们都担心她的身体。不过,她从来没有把这份“责任”看成是包袱,而把它当成了一种被大伙信任的“幸福”,多年来,她始终以自己的热心回报着邻居们的信任。每次社区给辖区居民免费发放防蟑螂药和防蚂蚁药,王阿姨作为社区的楼宇理事会和居民代表,为了不影响居民的日常工作,都是根据社区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发动义工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以打电话、上门派发药物等方式联系居民。天气酷热,有的居民住在6楼或高层住宅,有些居民还要多次上门联系才能落实,工作相当辛苦。但王阿姨毫无怨言,克服困难,牺牲个人时间,按时保质地完成了组织布置的工作。她在社区义工志愿者服务中的表现,得到了社区群众一致好评,同时她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了社区义工服务的开展,为社区工作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有人问她:你退休了不在家享天伦之乐,为什么要去做义工?她的回答很简单:“我们不只是为活着而活着,我们要为更多的人快乐地活着而活着”。12年来,她服务于社会,滋润、温暖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天池社区居民的称赞,12年来,以她初衷不改的默默奉献精神,感召着周围的人们。
她还热心于街道及社区的老年工作,积极促进老年工作的进展。自从成为天池社区老年义务工作者后,尽了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在天池社区有好几位鳏寡孤独老人已经80—90岁高龄,在平时接触中,发现他们身患重病,王阿姨经常到其家中问候与其谈心,帮助他们解除恐惧感之后,他们对生存提高了信心,病人得到鼓励,精神面貌有极大好转,胃口、睡眠都提高了,家属都表示多谢政府、街道和党组织的关心。王阿姨还坚持每天给老人送报纸、教老人的保姆做新疆口味的饭菜,相处时间长了,感情也加深了。老人们都感动地说“王霞你真好”。看到老人们欢笑,王阿姨也很开心。
为了义工这份事业,王阿姨倾注了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王阿姨只是昆仑街道天池社区许许多多义工中的普通一员,她没有令人刮目相看的特殊才能,只是用一颗博大的爱心,温暖了一个又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是用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服务他人;她没有获得丰厚的物质回报,但每天却过得充实而快乐。
王阿姨不但是个行事低调的人,更是富有爱心的人,面对他人的苦难,她永远不会无动于衷。南方遭受雪灾,5月份四川遭遇特大地震灾害,青海玉树遭遇特大地震灾害,她都嘱咐子女分别通过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红十字会网上捐款。从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优秀的义工·志愿者熠熠生辉的人格魅力。平凡的王阿姨以一颗朴实无华的爱心,书写着自己的精彩人生,演绎着无私奉献的动人故事。她以实际行动告诉我们,爱不需要华丽的辞藻来表达,也不需要做出惊人的壮举,只要义务工作者真心付出,真诚奉献,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爱心、散播爱心,就会使义务工作者的人生更加快乐,就能使生活更加美好。
梁朝伟可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保护: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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