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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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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anrenxi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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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武汉中职中专学校招聘信息专业技术员待遇怎么样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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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手链

我觉得你可以做到解脱了中专学校也属于事业单位有事业编制的老师待遇有保障而且假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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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夕-琪

待遇还是不错的,也很稳定,但是关键还是看你所在的地区综合情况

92 评论(13)

小不点yys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有编制的工资具体多少,要看所在区域的工资政策及教师的教龄。通常有编制的教师工资在6000元以上,在中职院校,不同科目对于教师的要求不同,很多技能类科目要求教师具有很高的操作水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编制的教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工资可以随着职称升高而升高,工龄增加工龄工资也增加。有编制的教师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一、二线城市教师工资会比三四线教师工资更高一些。扩展资料:有编制教师能够享受到以下待遇:1、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享受和应尽"五险一金"的待遇和义务,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有编制的教师享受津贴、福利和奖金,部分地区享受绩效工资。3、教学压力比民办教师要小。绩效考核和工资挂钩力度不大。4、有编制的教师工作较稳定,几乎不会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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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海若冰

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从教育法的规定上来讲,中专学校老师的招聘与普通高中老师是一样的。二,教师法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教师法中并没有将中专教师、大学教师独立出来。中专类学校如果是公立,其编制属于国家财政开支编制,工资由国家统一发放,医疗保险、住院公积金由国家统筹,待遇与正常高中相同。

118 评论(14)

赵家小燕儿

正式编制至少有保证,别进私人办得就没问题,比高中老师相比,那得看什么高中,你什么类型的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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