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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师招聘一般在相应的学校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信息由于各地市、区、县出题范围和内容比较灵活,所以考查的内容不太固定。但是综合各地考试真题,可以发现多数地区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笔试主要考查两个部分,即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公共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公共知识部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一些理论,以及一些相关的其中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考点与教师资格考试基本相同;专业知识涵盖了各科相应的基础性知识、教学技能与实践、教材教法与教案等。考生应以各地教育网或人事人才网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从考试形式来看,各地市不同的考试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异: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教育理论知识”。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笔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教育基础知识。中专教师招聘考试内容如下:笔试,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及排名在笔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招聘学校网站或教育局网站上公布。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职位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面试。面试内容为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面试方式采取试讲、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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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正式编制的和高中得不一样,而且地区和学校不同的话更不会一样的。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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