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涛学大教育
村委会分工及职责分别如下: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扩展资料: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通常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村长)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员1人和妇女委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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