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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洒洒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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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关少爷B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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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 一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作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企业新招用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人员。“新招用”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下同) 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⒊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中专有毕业补贴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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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枝甘露儿

可以的。 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办劳动保障中心申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发放每人500元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 学校接到了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后,就要把助学金发放到受惠学生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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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猫88

根据(财教[2013] 84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3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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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的生活

法律分析:(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自毕业学年起 5 年以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可申请 8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是指自毕业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至毕业当年的 6 月 30日;创业者须在毕业学年起 5 年内提出申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 1年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笔数达到300 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 8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三)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民工等人员返回原户籍所在区(含功能区)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申请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一、精简证明材料。《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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