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武功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第八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 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青年123
回答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五县二区以外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所需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办理程序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的办理凡户口在本市五县二区以外的老年人,确实随子女生活居住在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凡老人申请来市投靠子女必须向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3、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情况等;4、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子女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提问 我老公是硚口区的,我们结婚2年了,可以迁过来吗 回答 最后一条是主要信息,以上的您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 更多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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