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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伊人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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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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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综合管沟(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管、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第六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产权和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的控制要求。第七条 新(改、扩,下同)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涉及自来水管线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线产权与管理部门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第十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联合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第十二条 各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城市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地下管线要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临时管线避让长久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五)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设主干地下管线的道路,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位置;  (六)地下管线埋设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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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璇APPLE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服务。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计程计价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发改、物价、工商、质监、公安、人社、商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平台公司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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