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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敏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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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色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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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江夏区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信息  加入时间:2012-6-5 15:24:16  江夏区统计局   点击:259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区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全区四千余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江夏区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数据已进行计算机处理,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我区人口普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常住人口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区常住人口[1]为644835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604853人[2]相比,十年共增加39982人,增长61%。平均每年增加3998人,年平均增长率为64%。二、家庭户人口全区常住人口共有家庭户154437户,家庭户人口为439687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85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0人减少55人。三、性别构成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为327645人,占总人口的81%;女性为317190人,占总人口的19%。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1下降为30。四、年龄构成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65810人,占总人口的21%;15-64岁的人口为538202人,占总人口的46%;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0823人,占总人口的33%。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59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36个百分点。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04452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3916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91591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105207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4679人上升为31706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7935人上升为14564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92人下降为29712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887下降为16315人。全区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7292人,文盲率[3]由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07%下降为29%,下降了78个百分点。六、人口的分布全区常住人口地区分布如下:地区人口数(人)比重(%)全区00纸坊街办事处35金口街办事处15乌龙泉街办事处89郑店街办事处73五里界街办事处00金水办事处85法泗镇63安山镇06湖泗镇12山坡乡52舒安乡38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36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12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4]25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 59注释:常住人口,是指普查登记的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2.公报中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基础数据均取自《江夏区二〇〇〇年人口普查资料(电子计算机汇总)》。文盲率是指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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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第八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 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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