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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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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娟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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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有关文件,该助学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打入学生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包括不得擅自扣留冲抵学生学费,学生自愿取出缴纳的除外。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与相应处分。因此,你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扩展资料: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免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武汉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补贴怎么领取手机号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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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并在武汉地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按规定享受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参加职业能力鉴定考试规定缴费金额据实补贴(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为80元—440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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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840706

法律分析:(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自毕业学年起 5 年以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可申请 8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是指自毕业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至毕业当年的 6 月 30日;创业者须在毕业学年起 5 年内提出申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 1年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笔数达到300 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 8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三)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民工等人员返回原户籍所在区(含功能区)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申请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一、精简证明材料。《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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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2)提供以下材料:《某某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获取创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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