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跑鞋的公主
不一样的。正式编制的和高中得不一样,而且地区和学校不同的话更不会一样的。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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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事业编级别一共有十三个不同的等级,其中一到四级是正高,五到七级是副高,八到十级是中级,十一级到十三级是初级,不同等级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得财富的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岗位工资:主要将岗位人员个人职责与要求体现出来,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3个等级,管理岗位包括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不一样。2)薪级工资:主要将工作人员个人资历与工作表现体现出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的薪级一共65个,工人设置40个,每个薪级对应的工资标准不一。3)绩效工资:主要将工作人员个人贡献与实际成绩体现出来,在具体发放上主要以国家政策进行指导并进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主分配。拓展资料:事业单位技术职称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一级2800,二级1900,三级1630,四级1420,五级1180,六级1040,七级930,八级780,九级730,十级680,十一级620,十二级590,十三级550。其中一到四级是正高,五到七级是副高,八到十级是中级,十一级到十三级是初级。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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