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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 一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作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企业新招用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人员。“新招用”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下同) 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⒊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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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免除学费国家为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生1、2、3年级在校学生所有农村(包括县)学生、城市农业相关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国家补助金全国补助金的支援对象是全日制正式学生1、2年级在农专业和非农业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援标准学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比例按地区确定。开始实习把中职学生安排在企业等地,通常实习6个月以下,取得一定报酬,支付学习和生活费。奖学金地方自治团体,相关行业,企业正在筹集特别基金,设立中职学校学生奖学金。学校免除学费等中职学校每年制定一定的费用,用于全国学费豁免政策以外的学费减免、兼职学生、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法律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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