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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781213
首页 > 武汉中专 > 武汉市中专学校收费标准文件公示栏内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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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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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收费是学业所缴年学费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就是学费收取的情况按照学分多少来收取,一个学分是多少钱,你大学四年要学多少个学分就收多少钱。比如你一个学分80元,你有一门课程一学期是两个学分,那么你这个学期就要付这门课程160元,只是学校就是把你毕业的所需学分加起来算的学费。扩展资料:2005年新学年起,上海市各高等学校将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对全市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进行规范,严防教育乱收费,并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据了解,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直至毕业时结清。有关部门要求,收费必须公示,学校应对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有关部门还要求,各类公办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分制收费

武汉市中专学校收费标准文件公示栏内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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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QUEEN

根据教育部门现行的制度,一种是参加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考入大学,另外的途径就3+2或5年一贯制升入高职院校,所谓的中专套读大专其实是在中职期间通过自考或成人高考获得一种非全日制大学文凭,此种文凭含金量真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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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keikei

现在大学采用学分制,一个学期修20至30左右的学分,一个学分的价格也有不同,我们学校是80一学分。修到足够的学分你才能毕业,但不管你这个学分是什么时候学的,只要大四修完就ok,这就是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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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猴子@219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和《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收费标准此次调整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  (一)高中学杂费(以每生每学期计)  市直属五所高中由300元调整为6、00元;区县所属市级重点高中由180元调整为360元;区县级重点高中由160元调整为320元;市区一般高中及农村地区高中由140元调整为280元。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以每生每学年计)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由1900元调整为2500元;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由18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普通高等院校学费(以每生每学年计)  1、一般专业由2300元调整为3200元,特殊专业(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和建筑学等专业)由2700元调整为4000元。  师范院校中的非师范类专业学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只缴杂费,杂费标准为1600元。  3、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一般专业调整到4200元,特殊专业调整到5000元。  4、与外省市协议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可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5、与外省市对等交换培养的学生,因本人原因毕业后不回津工作的,可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适当收取毕业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参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津价费[1999]249号)中规定的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培养费标准执行。  6、各院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386号)规定执行,即一般专业5000元,特殊专业55 00元,艺体类专业8000元。  二、有关问题及要求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均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收费必须在新学年(期)学生入学时进行,并按学年(期)进行,禁止跨年度预收学生费用。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及住宿费。未开学时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退费用。  (三)要继续加大特困生补助力度。  1、革命烈士子女和在本市民政、劳动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学校免收全部学费,具体事项按照《天津市教委关于对本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免缴学费的意见》(津教委德[1997]42号)执行。  2、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被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职业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免收全部学杂费、住宿费。  3、对家庭经济确有一定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学费。  4、进一步落实学费减免办法和助、贷、奖学基金制度及勤工俭学制度,市教育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制定具体配套办法,各学校要切实加以落实。  (四)禁止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等名目收费,禁止与学生入学挂钩收取不合理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努力降低培养成本。  (六)禁止各学校在学杂费以外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试卷费、上机费和各种不必要的书刊等,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七)加强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学校所收学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八)各学校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必须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特此通知。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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