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28

mercury211
首页 > 武汉中专 > 宜昌卫校中专事件处理办法视频教学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许你一世安好

已采纳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各类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都属于教学事故。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三条 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两类: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人的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第五条 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一。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六条 各学院(部、处)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处负责人)领导,负责本院(部、处)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处理建议。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组成,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进行查实,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报告。第九条 Ⅱ级和Ⅲ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

宜昌卫校中专事件处理办法视频教学

180 评论(13)

hanshiyingxue

教学事故认定要根据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办法要根据事故不同采用不同办法。

344 评论(11)

boneash2004

不是一起的。宜昌卫校属于三峡大学,三峡技术医学院是属于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的

253 评论(12)

gaooooo汪汪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7月26日(联系人:刘满让 联系电话:84895711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各类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都属于教学事故。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三条 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两类: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人的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第五条 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一。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六条 各学院(部、处)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处负责人)领导,负责本院(部、处)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处理建议。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组成,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进行查实,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报告。第九条 Ⅱ级和Ⅲ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第十条 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而未列入附表一中的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第十一条 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资格。第十二条 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3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12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教学事故,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行降聘甚至教学岗位解聘。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向人事处申诉;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和人事处组织调查,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废止。附表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教学类序号 事 项 等级1 在教学活动中恶意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Ⅰ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Ⅰ3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中断讲课(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Ⅰ4 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Ⅰ5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未报送成绩前遗失学生试卷。 Ⅰ6 其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Ⅰ7 任课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减少教学内容或教学时数、提前结课。 Ⅱ8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中断。 Ⅱ9 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场纪律松懈,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Ⅱ10 阅卷教师在卷面计分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Ⅱ11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Ⅱ12 指导教师未按学校规范和程序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学生提交的最终论文出现严重的抄袭现象。 Ⅱ13 在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或成绩评定不客观,造成严重影响。 Ⅱ14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Ⅱ15 任课教师未办妥规定手续,自行变更上课时间或自行请人代课。 Ⅲ16 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从不批改作业。 Ⅲ17 监考人员未经准许,擅自找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监考时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Ⅲ18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Ⅲ教学管理类序号 事项 等级1 违规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Ⅰ2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或篡改学生原始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Ⅰ3 其他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人为因素对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Ⅰ4 教学任务、课程、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Ⅱ5 辅导员、班级导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Ⅱ6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Ⅱ7 全校性教学调度的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Ⅲ8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Ⅲ9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Ⅲ附表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编号:[20 ] 号时 间地 点责任人发现人事 项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意见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单位公章: 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I级教学事故填写)签章: 年 月 日附表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老师: 年 月 日 时,因 违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类 条,经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核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为 类教学事故 级。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若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 院主管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盖章

126 评论(9)

冲哥是个姐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基础教学和医院临床教学各自的优势,加速发展中等护理教育,更好地适应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是加速培养护士的有效措施之一,它属于正规教育制度,应纳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参加省内中专统一招生考试。学生毕业后由卫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第三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可实行总校与分校管理体制,卫校为总校,医院设立护士分校。总校和分校在培养学生方面是一个整体,教学过程采取分段负责制。第四条 凡准备实行总校和分校体制的卫校与医院,按照隶属关系,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第五条 实行总校与分校体制的卫校,应是按照国家教委(86)教职字010号文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并须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师资队伍和较齐全的教学设备,具有指导分校教学业务等方面的工作能力。第六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一般应是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医院,并须具备承担分校教学工作的能力,能提供适应分校教学要求的兼职师资、实习条件、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第七条 分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停办,如确需调整或停办,须由总校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或停办的分校,经应保证在校学生完成全部学业,不得遣散或提前结业和分配工作。第九条 总校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报总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教材的提供、学生的毕业考核、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毕业分配工作;  2.负责完成普通文化课及医学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3.做好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搞好教学质量管理,指导分校的教学业务,经常深入分校听取意见,有计划地组织总校与分校专兼职教师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指导改进教学工作;  5.协助分校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分校的专任和兼职教师的人选,在分校提名的基础上,由总校审核聘任;  6.负责提供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十条 分校的主要职责:  1.按照总校统一的教学计划,负责完成临床课的理论教学与临床实习,并保证教学质量;  2.认真选派临床经验丰富并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主治医师、医师、护师和护士长担任分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3.负责学生在分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配合总校做好学籍管理和毕业分配工作;  5.负责提供学生在分校学校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6.规划分校的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分校的办学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应有一定的教学编制。分校的教学编制可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根据分校的规模制定相应的编制定额。其中专任教师编制应放在有授课任务的各临床科室,统一安排使用,也可设临床专职教师的编制。第十二条 分校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与总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寒暑假,班主任按总校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专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医院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临床职务。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第十三条 分校兼职教师的待遇也应作出合理规定,以利教学工作。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总校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教学职务,并应按规定发给授课酬金。第十四条 分校所在医院在办学中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在学生分配上应给予适当优惠,除了统一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外,可按在校毕业生20%—25%的比例择优留用。第十五条 分校的正常教学经费在卫生事业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科目内列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定额标准核给总校,总校根据分校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在校学生数拨给分校所在医院的财务部门。也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正常的教学经费直接拨到分校。

316 评论(12)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