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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希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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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j快乐柠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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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当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当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注册税务师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税务师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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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座K先生

拟上市公司常见税务问题

风险点五:

“对赌条款”形成的后续收入

对赌协议是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

【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部分10%的奖励。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时,多征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同时,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收益如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防止纳税人运用各种名目规避权益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地税局在一次税收检查中,抓住某拟上市公司子公司以前年度的一条换股投资信息深查细挖,从公开招股说明书寻求突破,追回该公司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由一笔个税生出个人转股逃税疑问

2014年6月,常州市金坛地税局稽查局奉命对辖区内某拟上市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进行税收检查。B公司会存在什么涉税风险呢?带着疑问,稽查团队进行了细致的查前分析。通过分析B公司各年度的纳税及财务报表数据,查看股东是否有变化,由哪些股东持股等信息,稽查人员发现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2014年度被市金融办确定为上市后备企业,B公司在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稽查人员仔细核对账面信息,发现B公司2010年进行过股权转让,曾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万多元。B公司的股权原属于47位自然人持有,A公司在运作上市的过程中,先是通过增资达到对B公司的持股权,后通过转股的形式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转股后B公司才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B公司有过自然人换股投资的行为。

“这部分个人转股行为是否涉及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呢?”基于此,稽查人员将B公司的股权变动事项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成为关键线索针对怀疑问题,稽查人员开始寻找证据。然而,当稽查人员提出查看有关股权转让资料的要求时,B公司迟迟不予以配合:先是说资料由母公司保管,后又说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外出学习了,后来干脆说保管资料的人请假了。面对这种推三阻四的举动,检查人员更加怀疑其中存在问题,下定决心要一查究竟。

由于相关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几年以前,B公司又不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稽查人员到工商局调取相关股权变更资料,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找相关公告。恰在此时,A公司公布了招股说明书。稽查人员立即上网仔细阅读这份招股说明书,结合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研究A公司的股权演变过程。

通过一番研读,稽查人员终于理清了B公司的股权变更脉络:B公司的母公司也就是A公司在运作上市的过程中,曾于2010年8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增资2500万股,由B公司的全部自然人股东以其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47位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B公司的万元股权出资,按照账面净资产每1元出资作价元,合计万元对A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元/股。

按照政策规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其股权增值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应由拟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本案中,虽然B公司47位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受让方是按股份支付方式进行了支付,但是这些自然人也应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万元〔×()×20%〕。而账目显示,A公司并未对这47位自然人股东换股增值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公司数据证实植入上市成本的税款

有了突破性发现后,稽查人员趁热打铁,立即到A公司的主承销商处(证券公司)实地调查,核实B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转股成本登记价格。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植入上市成本时并不需要让限售股股东提供前期转股的完税凭证等相关纳税证明,限售股股东减持股票时将不再执行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于是,如果证券公司按换股增值后的价格植入上市成本,因这部分增值额在被植入上市成本前是否纳税并不属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监控职责,很可能造成相关个人所得税款流失。

稽查人员从A公司的主承销商处(证券公司)了解到,B公司自然人限售股股东换股投资被植入上市系统的成本价正是增资后的股价元/股。这也意味着,如果这笔股权转让增值涉及税款不能在限售期之前入库,以后相关股东减持股票时换股投资增值的这部分税款便会流失。

于是,这笔因企业上市成本植入差异带来的巨额税款浮出水面。

经过解释说明,A公司和B公司认同了稽查人员的调查结果。但由于A公司是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进行了支付,没有现金流可以代扣代缴,所涉及的1200万元税款如何入库又成了问题。好在2014年9月,A公司成功上市,且股票取得了不小的涨幅,在税务人员的积极协调下,A公司同意在限售期之前将相关税款入库,并很快办理了补缴税款手续。

税案评析

股权投资税收管理亟待补课

本案揭示出隐藏在上市植入成本中的个人所得税猫腻,也给自然人换股涉税征管发出了警示。股权转让的自然人是纳税主体,受让股权的上市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由于该上市公司当初收购股权是以股份支付方式支付了价款,转让人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受让人也没有支付现金,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47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是以转股价格作为成本,并不是以其当时实际投入的金额作为成本,如果我们在检查过程中不关注这次股权转让,当这笔股权转让限售期满,限售股股东减持时将不会再代扣代缴相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本案,我想对以股权对外投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重视企业股权变动。对涉及股权变动事项的企业,税务人员应细致了解公司的股权演变过程,看其中是否存在股权交易税收。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税务部门和证监会加强以股权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交换,能及时掌握拟上市公司要植入成本价格涉及的增值部分情况,以防公司上市前的这部分大额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

尽快制定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管理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全部采取股份支付的,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制定相关成本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成本的管理,鼓励个人持股企业做大做强,使这些企业不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收而停止资本运作的步伐,且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如对个人为做大做强企业并不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出售股权的行为,可以将原企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直接植入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持股成本,股东在后期减持股票时由系统直接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改进换股投资个人所得税配套管理制度。建议相关上级部门出台政策,对股权收购采取股份支付方式的,应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对价,以便纳税。对非上市企业因为要扩大股本,增加经营项目而收购其他公司自然人股权时,给予其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其分步缴纳税款、暂缓纳税等,以鼓励自然人持股的企业重组,减轻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

编者按: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是企业常见的增资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更为常见。一方面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减轻企业和股东的资金压力。那么,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今天我们主要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角度进行了梳理归纳。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国税发〔1997〕198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3、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情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三种情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四种情形,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小结

企业利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视具体情况按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若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和股东带来税务风险。

154 评论(13)

Mr。。伍

评估增值一般有以下情况需要帐务处理:(1)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是被购买企业保留有法人资格,应该是被购买企业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如果注销法人资格,就是购买企业调整帐务。如果是购买部分股权就不调帐。(2)公司股份制改组(3)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处理原则是:按照历史成本的会计原则、税收的历史成本原则,非交易、改制是不能调整帐面价值的。此外,资本公积有专门的明细核算评估增值(允许调整的情况),但该项不能转增资本。需要该增值项的资产价值已经实现时,才能转增。

118 评论(8)

xyrlovecat

你好!如你所讲,就我国现实情况你可以高就于一律所而从事与税务相关方面的工作,如做为一些税务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之类的。单纯的做税务律师,现在还为时尚早。可以更多的关注公司方面的业务

310 评论(12)

en20120705

.我也不懂,不过我找到一些资料应该对你有用吧。税务律师有哪些作用,他们的任务是什么?概括地讲,税务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引领纳税人过“四关”。事实关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算和具体实施过程。所以,我们主张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CEO都应当让税务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在下列八个阶段的业务过程中,税务律师都应该参与:1.投资预测阶段在预测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规模多大、投资结构怎样安排、组织机构怎么选择、在什么地点投资和注册?这些问题都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是投向同一个行业还是不同的行业;是投向产业链的上游还是下游;是新设立一个部门还是重新建立一个公司等等以及诸如此方面在税收上有哪些相应的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有多大等,这些问题往往由于比较专业而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2.融资阶段目前,我国主要有五大融资渠道—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集资、MBO、银行贷款,它们的财务处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对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企业所承担的财务成本(利息处理)不一样,税务处理方式不相同,从而会造成融资的成本也大不一样。因此在融资阶段,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更合适,只有依靠税务律师专业的技能和专门的分析,才能够给企业老总提供一个最佳的决策建议。3.采购阶段采购如何定价,如何开具相关单据,相关税负如何扣缴,将直接涉及到税率的高低。采购阶段除了设备、原材料的采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引进,其中薪酬怎么发放等问题,都涉及到纳税筹划的技巧。比如说股票期权就比现金形式的年薪更能替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4.生产阶段生产过程中,是来料加工好还是委托加工好,是用两个车间的组织形式配置好还是用两个企业好,也涉及到税负问题。通过研究,设计科学的生产环节,同样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5.销售阶段在常用的销售模式中哪一种最好,是买一送一好还是打七折好,或是返券实惠,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最适合?应该让老总知道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税负上是有很大差别的。6.利润分配阶段在利润分配阶段,选择何种利润分配方式,比如是固定分配方式,还是变动分配方式;选择利润分配时机,是本年分配还是留待来年分配,或是转增资本。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且与企业税收关系重大的决策,都需要税收律师的参与。7.重组阶段在企业重组或并购过程中,有很多的税收问题,需要税收律师参与进来。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剥离、组合,业务流程优化等各项安排都涉及到企业税负的问题。8.破产清算阶段最后一个阶段就是破产清算阶段。清算可能是为了重组,也可能是为了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纳税筹划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据关大量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追着单证跑,他们更需要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水平。与税务律师相比,财务人员存在如下四大差距。CFO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人员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这也是税务律师应该帮助CFO加以改善的方面。(1)第一个差距:财务人员尤其是CFO在节税意识上有待提高,不断提高自己在纳税筹划方面的意识。(2)第二个差距:要加强沟通。优秀的财务是三分财务,七分沟通,所以纳税筹划尤其需要沟通。(3)第三个差距:纳税筹划的技巧。这正是本课程要重点介绍的内容。(4)第四个差距:全面准确地理解各项财税政策信息。财务人员只有掌握了更多的财税信息,纳税筹划的意识才会更强,技巧才会更多。适用法律关无论是CEO还是CFO,要想在纳税筹划上有所突破,就要学会利用税务律师手中更多的财税政策信息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大量适用的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筹划上如鱼得水,才能够把筹划工作做好。涉税法律的三种类型:Æ第一,标准税法,经过人大批准并公布的涉税法律。Æ第二,政策法规,没有经过人大批准程序而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布的涉税法规政策。Æ第三,其他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第二、第三种涉税法律法规,由于其比较分散,可能只有专业的税务律师才对其有详细了解,所以企业过法律关需要税务律师的帮助。程序关税务律师的参与,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司法公正性。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务律师的存在和帮助。【本讲小结】本讲是纳税筹划实务的第二讲。税务律师应该引领纳税人过“四关”:事实关、能力意识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财务人员自身从事纳税筹划业务有很多能力上的欠缺,税务律师应该帮助他们提高。要变财务人员的事后反映型为税务律师的事前参与型。税务律师利用掌握各项税务法规、会计、财务等知识的优势,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可以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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