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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扩展资料:
刑九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直系亲属的下列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
1)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2)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参考文献:陇南成县抛沙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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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有案底的人不得服兵役;不得在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不得从事司法工作;不得在学校和公办文艺团体工作;不得从事行医工作,不得担任企业管理干部等。总而言之,除了种地和在企业当工人及干个体户工作外,其他工作都没了资格。我们这有两个刑满释放人员,一个是教师,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回乡务农了。另一个是在劳改农场学会了水电安装,刑满释放后,回家干个体户,从专水电安装工作。基本上回归社会了,也没人拿这污点去欺负他们。刑满释放有案底的人,已接受惩罚了,社会各界应该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在就业方面尽量体现人文关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接纳他们就业。不能让他们再次回到社会对立面,去仇视社会,报复社会,重新犯罪。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1、法官2、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公务员5、律师6、辩护人7、司法鉴定人员8、公证员9、警察10、外交人员11、村委会成员12、拍卖师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6、证券从业人员18、破产管理人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我在里面呆了三年八个月,回来三年多一点,回来后,分文没有,幸亏外地的哥们帮忙佘了点货,赶集卖货,当时一上午就能挣一千块钱,干的很卖力,干了三个月,手里有点资金了,就跟朋友合伙干修路,就是农村的村村通工程,一直干到现在,车有了,市里房有了,有两个可爱的女儿,父母身体都不错,老婆贤惠孝顺,感觉很幸福,说实话,现在的工作,给我个一般公务员我都不换。不要歧视坐过牢的人,坐牢不一定是坏事,更何况我不偷,不抢,在监狱是种历练,在里面什么苦没受过?到了外面,还有什么困难能难住我?说句实话,在我工地上,坐过牢的我优先用。曾经因为犯事被判了八个月,出来后洗心革面,从零开始,两年间从一位普工爬上总经理的位置,就是换了一家公司,跟老总把什么都谈妥了,待遇也到了两万,在自己高兴之余却败在了身份证上,原因是我从看守所出来不够五年,有案底,身份证不通过。有好多人年轻的时候因为冲动犯错,比如打架重伤别人之类的,做个两三年,经过教育,已经改邪归正了,出来了,娶妻生子,想好好的奋斗,可以社会给的限制太多,基本上把上升的机会给切掉。我觉得可以做一个信用档案,比如出来以后,一年之内,你是真的改了,没有犯事,可以解除一些限制,然后第二年再解除一些限制等等。直到最后完全解决。再见古惑仔里,我非常认同石屎钉那句话,我只想做个好人,可是给过我机会吗?人要是犯罪了就要剥夺一生的平等吗?犯罪了,也受到了制裁,服刑过后是不是也该清算了过往,很多是因为年少不懂事犯下的过错,罪名就应该背负着一生吗?那句重新做人的含义在那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难道就不算抵销了罪过?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意义在哪,得到的是法律的歧视。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与触发法律终生剥夺权利我觉得不过分,可是,当人家回头的时候却是面对着有色的眼睛,我曾经是个罪犯,如今我服刑期满,不偷不抢,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自己的人生,为什么还要遭到歧视,都是有权有势的天下,所谓的不过是套在平民上的枷锁。“案底”指的是个人的犯罪记录,准确的说应该称之为前科。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就是拘留,拘留会留下“案底”吗?有“案底”会影响找工作吗?能消除案底吗?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能消除案底吗?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因此,被行政拘留,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啥影响。关键看你有没有做正式的处罚决定,即使是警告,向你告知并做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那么也会有记录。虽说算不上前科,但也是劣迹的一种。如果因为案值很小,警方出于教育的考虑,或是只是亲戚朋友间数额不大的游戏,没有做出处罚决定,那就不会有正式的记录。此外,如果该地信息系统比较强的话,作为嫌疑人信息、出警记录什么的还是会有的,但对你生活基本没影响,不要担心。案底会被保留在人事档案中,如果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的话,可以查到。但是有无案底不能影响你的就业,如果公司以有案底为由,不签署劳动合同,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如果公司以有案底为由与你解除合同,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yuki198611
你好,父亲醉驾是属于违反了交通法。只要认真的处理违章,那么是不会对子女形成政审的情况。这你应该积极热爱国家投入自己的公务员的考试呢,只要爱高敬业,勤勤恳恳,认真表现,那么就会取得更好的工作岗位。
土豆豆的焦糖
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2、人民陪审员
3、检察官
4、公务员
5、律师
6、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8、公证员
9、警察
10、外交人员
11、村委会成员
12、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证券从业人员
18、破产管理人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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