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岸之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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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为了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设,提高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等有关税务代理的规定,结合新疆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制定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第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要符合《公司法》和行业准入有关规定;要制定符合《公司法》、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章程,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达到规定的人数;事务所内部应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互相协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应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要思想、业务水平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公正廉洁。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使用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思想、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达到80%以上;要重视后续教育,有人负责此项工作,执业人员后续教育要达到中税协规定的要求,要建立执业人员后续教育档案。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代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或制定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学习、执业质量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目标管理等制度。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制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考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奖罚分明。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遵守税务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坚持依法代理、自愿委托、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税务代理执业原则。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诚信为委托人服务,坚持代理户回访制度,听取纳税人对税务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税务代理报告三级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职业风险。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协议、代理计划、工作底稿、代理报告、业务档案要严谨、规范、完整,要符合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要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同行平等协作,公平竞争,树立税务代理行业的良好形象。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如实反映税务代理业务收入情况,不得以任何手段隐瞒业务收入,事务所所属的业务分部的业务收入必须纳入本所的统一核算,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行业管理机构真实上报财务会计报表;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员会费。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规定的基金和费用;建立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按规定交纳员工社会保险基金,做到多劳多得和激励执业人员勤奋工作的积极性。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广泛宣传税务代理,积极参加税务代理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经常请示,汇报工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的支持。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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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应用新收入准则,需要掌握一个新核算科目--“合同履约成本”,为便于理解和应用,甘肃贵勤税务师对其使用说明如下。其一,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这里需要注意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也就是为了一份当前的或预期可明确区分的合同而归集的成本,即“无合同、无履约成本”。如,税务师行业职业人员工资的归集,造船厂为定制的航空母舰成本的归集,汽车修理厂修理师傅工资、修车耗材等就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内容。其二,合同履约成本是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也就是只有其他会计准则没有规范的,涉及为合同而发生归集的成本才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如,信息科技公司为客户搭建信息平台而购进的软件、电脑属于《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内容,只能通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而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再如,工业企业生产产品、房地产开发商品、采矿企业采矿、加工企业加工等等均属于《存货准则》规范的内容,同样只能通过生产成本、半成品、库存商品、开发商品科目核算而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还有购入金融商品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内容,也不应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总之,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其四,合同履约成本必须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也就是为履行合同而必须发生的支出,如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赔款、行政罚款不是为履行合同而必须发生的,就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其五,合同履约成本必须是预期能够收回。对预期不能收回的,如建筑企业向精准扶贫乡村修建的道路,由于成本预期不能收回,就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其六,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如贵勤税务师职业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合同约定客户负担,就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如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拆除。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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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岗位分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所长(主任会计师)、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监察师、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高级经理(分一、二级)、经理(分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分一、二级、三级)、审计员(一、二级)、助理审计员。
注:各级职务岗位职责
1、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2)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检查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5)签署本所的有关法律文书;
6)根据合伙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聘任或解辞本所注册委员会主任、专业标准委员会主任、总审计师。
7)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业务报告;
8)主持研究本所重大业务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9)本所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副董事长
本所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3、 所长(主任会计师)
4、 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
5、 总审计师
1)全面负责总审计师室的工作,总审计室是全所的技术、业务的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质量中心;
2)按照业务质量三级复核的程序,负责全所业务报告的审核签发、交付打印、发出;
3)制订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和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
4)制订本所的各项业务规范并指导其实施;
5)解决本所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责成当事人妥善处理;
6)负责客户对本所审计业务的质询和解答;
6、 总监察师
1)按中央、地方行政监察制度、廉政建设要求,负责全所员工的行政行为和廉洁行为的监察;
2)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对本所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按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的规定,对全所员工的职业道德予以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4)对客户来信、来访及举报,及时回复处理;
5)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监察;
6)负责全所的精神文明建设;
7)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办的其他工作。
7、 部门经理
1)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部门计划与部门总结的编制与撰写;
3)主管部门工作,带好一组人马。
① 对本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全面负责;
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费用审批和签报;
③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引进、考查、考核、晋升、降级、辞退、奖励与处罚,努力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即:员工的职业道德、执业风险意识、劳动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执业水平、工作业绩等;
④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奖金分配;
⑤ 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请假、休假事宜审批。
4)对本部门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① 负责下列重大业务项目事项的复核:重要性水平测试、审计风险评估、审计(评估等)项目计划、审计(评估等)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② 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洽谈项目、承揽业务、签定业务合同、收取审计费用;
③ 负责本部门业务报告的签发。
5)维护本所形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7)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并对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负责。
8)努力完成董事会或董事长、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8、 副部门经理
本所各部副经理协助部门经理工作。
9、 高级经理
1)服从部门经理调配,带领项目小组完成业务工作;
2)协助合伙人对本部门的审计项目进行监管;
3)协助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4)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5)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6)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代编会计报表和附注;
7)完成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经理
1) 服从正、副部门经理、高级经理的安排,带领项目小组完成业务工作,在没有担任主审时,应协助主审人员完成好项目审计任务;
2) 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 对审计小组人员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 负责主审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 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6)协助部门经理收取审计费用;
7)完成正、副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1、项目经理
1)服从正、副部门经理、高级经理及经理的安排,带领项目小组完成业务工作,在没有担任主审时,应协助主审人员完成好项目审计任务;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审计小组人员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主审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6)协助部门经理收取审计费用;
7)完成正、副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审计员
1) 服从正、副部门经理(正、副总经理)的调配,服从项目主审人员的工作安排;
2) 完成项目主审交办的审计工作;
3) 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分配的审计工作作出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4) 协助主审搜集资料,做好符合性、实质性测试;
5) 负责整理永久性档案、当年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整洁、规范;
6) 参与或负责编制报告书、已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7) 完成正、副部门经理(正、副总经理)及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助理审计员
1) 服从工作安排、调度;
2) 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开设工作底稿,完成分配的工作;
3) 整理业务档案;
4) 完成正、副部门经理(正、副总经理)、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职业规范除了考证还是考证,事务所的范围比较广,个人感觉应从工业企业会计开始做起,熟悉企业的财务业务与流程,以及税收政策、企业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再进入事务所会比较好一点。由于地区不同,长沙地区月薪不清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前景并不是会计师事务所,而是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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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哪个好,如果你目前在校,即使是注会,也得到大三,注税你根本没有资格考,注税需要工作经验或者中级职称,而中级职称也需要工作经验才能考,因此,毕业前你只能考注会。说说注税,挺变态的一种资质认证,虽然我也在考,但是,这个资质纯粹是有中国特色的,前身是税务部门改制分离出来的人员,这些人员也都是税务的,所以,作为亲娘的税务部门自然不能不管这些人,因此,弄出这么个东西来,国外是没有的,国内仪仗着税务部门的行政垄断存活了下来,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除非将来有一天,洋人问:你们好不容易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了,怎么又整个税务师,还搞行政垄断,那时候,可能才会取消或合并。因此,还是考注册会计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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