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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青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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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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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叫税务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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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兹警局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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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151205

以下是一位学员的分享:如果是说难度,那么我认为注册会计师考试无疑是最难的,我想在有一定规模的考试里面,估计只有司法考试的难度能够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比(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有一定规模的,不包括精算师那种“小众”考试;至于ACCA、AICPA这些洋证书,价格太贵单位又不报销所以我没去考过,不过我觉得如果外语程度不错的话,单就考试的难度应该是远远赶不上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注会我考了4年,中间有一年没看书裸考啥收获都没有,考完以后查到成绩那一刻,自己是从凳子上用屁股跳起来的,因为实在太高兴了。我们以前本科的班上42个人,从毕业到现在已经7年了,全科合格的大概也就7-8个吧(我们学校大概全国排名20左右,在南方的名气还不错)。说实话,如果再让我考一次注会(旧制度那种),真的不敢拍胸口保证还可以考过。注会考试搞了那么多年,我认为出题者已经成精了(这世界除了狐妖以外,估计中注协那帮出题的可以叫“题妖”,呵呵说笑的),考题往往要绕几个弯,避开好几个陷阱,一道考题包括四五个知识点是很常见的,往往一道选择题就可以花上你五六分钟去计算;很多时候,当你为自己发现考题有两三个陷阱,庆幸自己避开了,觉得自己可以拿下这道题的时候,到最后一翻答案才发现原来还有一个陷阱没看出来。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还是仅仅是我自己的感觉?反正我经常做注会的题目都会比较郁闷。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注会改革以前的考题,改革以后的考题怎样我不知道,听说会简单很多,因为我过了就不去关心了,留待后来者验证。如果注会CPA是五星级的难度,那么相比之下,注税大概就是三星级的难度。应该说,这几年的注税比以前要难了很多很多(你翻翻05年以前的那真的叫简单,可惜那时我还没工作经验不能考)。注税的发展其实和注会是类似的,最开始的时候,注会也很简单,而且刚出现的时候都是评审的,不一定要考试,所以很多老同志都有注会证,当然现在也大多退休了;注税也是这样的发展历程,刚出现的时候,也是可以去评审的,而社会上几乎没人关注,都是税务部门内部的人才去关注一下,而且很多税局的人还不愿意去弄,因为那时候风传如果有了注税证书,就要被调到税务师事务所脱离公务员队伍了,所以那个时候也不是那么多人去评审,更别说去考试了。后来随着中介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注册类证书的重视,注税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从含金量来说,一直都是注会比注税高的,难度也是注会高于注税,毕竟注会的出现要更早,考试制度也相对完善一些。注税的问题在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分离以后,注税就完全变成税务总局的孩子了,财政部只认注会。当然,最近几年税务总局比较牛,强行要求税务鉴证要注税,所以注税现在也向注会叫板,甚至有些时候注税比注会还牛。讲太远了,还是说回考试难度。虽然注税在06年以后的难度提高了不少,但是,始终还是没法和注会相提并论。我做题的时候,大多数题目都可以不费多大劲就直接算出答案。难度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注税是客观选择题为主,而注会60%以上的分数都是主观题,所以如果对于中国人这种应试经验比较丰富的,有些注税的题目是可以取巧的;②单论选择题而言,注税的出题者也不够注会的出题者变态,注会往往四个候选答案都是很接近的,很少出现说可以用筛选法那些应试技巧的,但注税不少考题都可以用应试技巧筛答案,更变态的是,注会很多候选答案是顺着应考者的错误思路的,所以如果你的思路是不对的,就会选了错误答案,而注税一般来说是顺着应考者的正确思路出题,如果你的思路不对,那么就会发现没有候选答案可选,这就可以提醒你重新思考是不是没有注意到什么陷阱;③注税本身的难度就低一点,像前面说的,我考注税很多时候不太费劲就直接算出答案,但注会考题大多都会碰碰壁的,让你失分至于感觉很郁闷;④注税的大题也是客观题,而且往往每个问题之间是相关联的,这就是说就算你算不出来其中一个问题,但如果你会其他的,那你是可以从这个问题倒推其他的。我就试过四个问题里面,第三个问题不会,但我从第四个问题的候选答案把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倒推出来。按我的经验,考试难度的差别大概就是这样,注会五星级、注税三星级、中级会计师职称两星级、中级经济师一星级、中级审计师一星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连星都评不上。总的来说,考试也就是这么一回事,说真的,到了社会上工作,证书只能锦上添花,你要想雪中送炭那是不可能的。觉得考试简单的,也不要太过骄傲,毕竟考试再难也是考试,实际工作中,很多比考试简单,但更多是比考试复杂的,考试只是我们提升自己、督促自己进修的一个途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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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256

如果是说难度,那么我认为注册会计师考试无疑是最难的,我想在有一定规模的考试里面,估计只有司法考试的难度能够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比(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有一定规模的,不包括精算师那种“小众”考试;至于ACCA、AICPA这些洋证书,价格太贵单位又不报销所以我没去考过,不过我觉得如果外语程度不错的话,单就考试的难度应该是远远赶不上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注会我考了4年,中间有一年没看书裸考啥收获都没有,考完以后查到成绩那一刻,自己是从凳子上用屁股跳起来的,因为实在太高兴了。我们以前本科的班上42个人,从毕业到现在已经7年了,全科合格的大概也就7-8个吧(我们学校大概全国排名20左右,在南方的名气还不错)。 说实话,如果再让我考一次注会(旧制度那种),真的不敢拍胸口保证还可以考过。注会考试搞了那么多年,我认为出题者已经成精了(这世界除了狐妖以外,估计中注协那帮出题的可以叫“题妖”,呵呵说笑的),考题往往要绕几个弯,避开好几个陷阱,一道考题包括四五个知识点是很常见的,往往一道选择题就可以花上你五六分钟去计算;很多时候,当你为自己发现考题有两三个陷阱,庆幸自己避开了,觉得自己可以拿下这道题的时候,到最后一翻答案才发现原来还有一个陷阱没看出来。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还是仅仅是我自己的感觉?反正我经常做注会的题目都会比较郁闷。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注会改革以前的考题,改革以后的考题怎样我不知道,听说会简单很多,因为我过了就不去关心了,留待后来者验证。 如果注会CPA是五星级的难度,那么相比之下,注税大概就是三星级的难度。应该说,这几年的注税比以前要难了很多很多(你翻翻05年以前的那真的叫简单,可惜那时我还没工作经验不能考)。注税的发展其实和注会是类似的,最开始的时候,注会也很简单,而且刚出现的时候都是评审的,不一定要考试,所以很多老同志都有注会证,当然现在也大多退休了;注税也是这样的发展历程,刚出现的时候,也是可以去评审的,而社会上几乎没人关注,都是税务部门内部的人才去关注一下,而且很多税局的人还不愿意去弄,因为那时候风传如果有了注税证书,就要被调到税务师事务所脱离公务员队伍了,所以那个时候也不是那么多人去评审,更别说去考试了。后来随着中介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注册类证书的重视,注税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从含金量来说,一直都是注会比注税高的,难度也是注会高于注税,毕竟注会的出现要更早,考试制度也相对完善一些。注税的问题在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分离以后,注税就完全变成税务总局的孩子了,财政部只认注会。当然,最近几年税务总局比较牛,强行要求税务鉴证要注税,所以注税现在也向注会叫板,甚至有些时候注税比注会还牛。 讲太远了,还是说回考试难度。虽然注税在06年以后的难度提高了不少,但是,始终还是没法和注会相提并论。我做题的时候,大多数题目都可以不费多大劲就直接算出答案。难度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注税是客观选择题为主,而注会60%以上的分数都是主观题,所以如果对于中国人这种应试经验比较丰富的,有些注税的题目是可以取巧的;②单论选择题而言,注税的出题者也不够注会的出题者变态,注会往往四个候选答案都是很接近的,很少出现说可以用筛选法那些应试技巧的,但注税不少考题都可以用应试技巧筛答案,更变态的是,注会很多候选答案是顺着应考者的错误思路的,所以如果你的思路是不对的,就会选了错误答案,而注税一般来说是顺着应考者的正确思路出题,如果你的思路不对,那么就会发现没有候选答案可选,这就可以提醒你重新思考是不是没有注意到什么陷阱;③注税本身的难度就低一点,像前面说的,我考注税很多时候不太费劲就直接算出答案,但注会考题大多都会碰碰壁的,让你失分至于感觉很郁闷;④注税的大题也是客观题,而且往往每个问题之间是相关联的,这就是说就算你算不出来其中一个问题,但如果你会其他的,那你是可以从这个问题倒推其他的。我就试过四个问题里面,第三个问题不会,但我从第四个问题的候选答案把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倒推出来。 按我的经验,考试难度的差别大概就是这样,注会五星级、注税三星级、中级会计师职称两星级、中级经济师一星级、中级审计师一星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连星都评不上。 总的来说,考试也就是这么一回事,说真的,到了社会上工作,证书只能锦上添花,你要想雪中送炭那是不可能的。觉得考试简单的,也不要太过骄傲,毕竟考试再难也是考试,实际工作中,很多比考试简单,但更多是比考试复杂的,考试只是我们提升自己、督促自己进修的一个途径而已。 扪心自问,在取得全科合格的应试者里面,有多少人真的对教材中的每个知识点都是精通的?知道书上的文字,又有没有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样规定的背景又是什么?国外是怎样处理这类问题的?这个问题过去是怎样处理的?当时的背景是怎样?和现在有什么不同?将来的发展趋势是怎样?处理方法有没有瑕疵和不足?在实际应用会不会造成影响?有没有漏洞可以钻?会计与税务的处理有何不同……所有这些都是值得在考试过后深入思考的。在考注会的四年里面,会计教材我认认真真地翻看不下十次,但每次重新再看都会有新的理解和发现。为了通过考试,往往很多时候应考者反而不一定会有时间和心情去非常深入地思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过了考试并不代表说可以傲视群雄的。证书可以保证一个人拥有合格的能力,但却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拥有优异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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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ling612

综合历年的考试来看,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难度比中级会计师考试难度要大一些,但是比注册会计师的难度要小,注册会计师需要花更多的时间。

可以说注册税务师并不是一个容易通过的考试,它需要你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学习计划,将每个知识点吃透,在强化记忆点的时候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避免因为过于枯燥而放弃,对于自己难以掌握的地方一定要来回的读,每天规定一定的复习量,并努力去执行。

扩展资料:

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率纵观全国来说大概是在百分之十几到二十,有的地区较高有的地区较低,还是主要看考生的整体水平,并没有完全规定死的通过人数限制,但是通过率真心不高,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参加一下专业的考前辅导,这样对你顺利通关注册税务师考试肯定是有好处的,因为你比别人多付出一点,能收到回报的可能性也大一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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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龙1004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和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能考到注册税务师,等于拿到金饭碗了。 多门证,多条路。实力有时需要证书证明。特别是税务人员、税务代理、会计中介、企事业会计。 现在只要去事务所挂靠,CPA300元/月,CTA300元/月,一共600元/月。 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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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剑狠皖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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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火秋烟

科目四不是每天都可以考。科四不是说随时都可以考的,必须要提前在网上进行预约,等到预约成功之后才可以根据预约好的日子前去考试。科三科四的预约流程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而定。科四官方名称叫做《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科四其实只是科三的一个分项目。学员必须要在网上进行预约,预约成功之后再根据预约好的时间前去考试,有些地区考完科三之后,如果科四的考试场地与科三是同一个地方,那么不用预约就可以直接进行科四的考试,但是首次考试如果不通过的话,下一次的补考就要在网上进行预约。但是有些地方是科三考完之后可以在网上预约科四,当天就可以安排科四的考试。所以预约的流程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考科四的时候并不需要再交费,缴纳的科三费用当中已经有包括科四的费用了。如果之后需要补考的话,也不用继续交钱,并且在有效期内不限制补考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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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酌邀明月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均140分,84分为及格线。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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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uofang

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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