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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爱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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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伙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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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国家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是什么意思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33网校。 近期,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许可,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233网校。 问题二:注册税务师考试是不是已经取消了?没有了?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经纪人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具体取消类别如下: 1、房地产经纪人; 2、注册税务师;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4、土地登记代理人; 5、矿业权评估师; 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7、注册资产评估师; 8、企业法律顾问; 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11、品牌管理师。 由此可知,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被取消。 注意: 该文件说的取消,只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类资格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测试类考试。这也就是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资格。事实上,评估立法工作正在进程中。中评协2014年工作计划,第一条就是“继续配合做好评估立法相关工作”。所以,有关“取消”的后续变化,还需要相关行业协会的文件予以解释。 问题三:注册税务师真的取消了吗 当然没有啊,我还等着考呢,嘿嘿。只不过它由【准入类证书】转为【资格类证书】而已。说白了,就是含金量下降了一点。 问题四:注册税务师这个职称取消了吗? 注册税务师证已于2014年0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取消该资质。会计中级职称是2年时间通过3门,还是考会计中级职称吧。 问题五:注册税务师取消是好还是坏? 首先声明一点: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生存发展和对其强化规范的紧迫需要,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对注税只是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并不是取消;同时对名称由原来的简称CTA,更改为TA即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更改后的变化: 1、含金量的提高,使得整市场经济发展和涉税行业服务水平提高质量; 2、报考条件门槛降低,开放至在校高校生也可以报名,为了供给市场专业人才的需求; 3、考试科目中《税收相关法律》变更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务师代理实务》变更为《涉税服务实务》; 4、考试周期由原来的三年提升为5年; 5、免考条件申请资格也发生了变化; 问题六:2016年已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时间吗 注册两个字被取消,目前叫税务师考试 问题七:注册税务师的取消是好还是坏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2014年9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明确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目前,很多税务局要求企业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注册税务师签字的涉税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资格由准入类转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消除了涉税鉴证业务的准入门槛,涉税鉴证业务将不再是只能由注册税务师 提供的业务。今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来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总之,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准入资格,可以降低就业和创业门槛,激发市场创业者积极性,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问题八:注册税务师考试被取消?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还有存在价值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调整后注册税务师的地位是否有变化,以后还会调整为准入类考试吗? 答:应该说这个对于想参加和已经参加考试的各位考生来说没有变化。同时,基本不会影响注税行业目前的执业状况。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征管法》,如果在《征管法》中明确注册税务师的地位和执业情况,那么我们将有法律作为依据,这样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将调回准入类考试。顺带说一下,我个人认为现在这个阶段反而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大好时机。如果注册税务师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很有可能由中税协组织,这个其实是很好的机会。目前中国有执业注册税务师11万余人,税协领导希望这个群体人数进一步增加,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度进行注税行业的专门立法。所以现在是好机会! 2.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前景如何,考试名称或是考试本身的改变是否会影响今后注税证书的含金量? 答:注册税务师的市场前景非常好。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务代理是前途无量的职业。现在注册税务师主要的服务人群为企业,但是不久的将来个人将会成为注册税务师服务的一个巨大市场。目前正在酝酿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均会涉及到普通老百姓,所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前景会非常好。有的考生认为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或高级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会下降,其实不然。证书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证书背后本身的内在价值。所以注册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不会有原则性的变动,它仍然是紧排在注会之后、具有很高含金量的证书。 综上所述,注税考试不会取消,注税考试名称更改应该是暂时的,注税的前景是巨大的。所以希望各位考生不要因为这样或那样的消息就给了自己不参加考试或是不继续考试的理由和借口,坚定信心一切皆有可能 更多相关内容可以登录高顿网校进行详细了解。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网校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问题九:注册税务师取消了么? 根据中华上的解答,注册税务师考试不会被取消,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但该文件并非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我在中华学习时看见很多学友都问过这个问题,还好那每天都有人及时解答,否则还真乱套了! 问题十:注册税务师不是已经取消了吗,为什么还有考试呢?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 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许可,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因此注税考试没有被取消,希望帮助到你。

不能公开的私人税务师

167 评论(11)

Q471468543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下面学习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税务师保密承诺书范文,以供参考。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 XX有限公司 委托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调,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 项目名称:

XX有限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填制XX有限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填制汇总申报表,出具汇总审核报告。

乙方受托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审核期间是自 止。

(三)完成时间:

按照税务机关及企业的要求,最迟于 完成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上述费用自甲方收到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后 三 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时,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正规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按未服务的工作量计算退还甲方已经支付该部分的代理费。

(四)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的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如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由甲方预先补税及缴纳滞纳金,补齐后乙方就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四)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交付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义务。不按约定履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确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协议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书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代表: 签订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聘用单位): 地 址: 电话: 乙 方(受聘人): 有效证件( )号码: 地 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按自愿、平等、互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则、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给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

第二条:财务机密保密范围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构成本、管理成本;

6、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

7、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8、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手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包括有职位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一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七条: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其年收入三十倍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是《员工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员工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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