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40

jinshengya0757
首页 > 税务师 > 土地汇缴清算税务师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hyacinth46

已采纳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证据

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明确了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获取证据应执行的程序及遵循的原则。

一、职业怀疑态度

《清算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

清算鉴证的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在实施清算鉴证过程中根据职业判断所搜集的,为自己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提供证明的一系列事实凭据和资料。

现行税法规定的清算鉴证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重要性原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清算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清算项目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清算项目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严重程度;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四、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五、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是指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鉴证证据的相关性

在确定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特定的`鉴证程序可能为被鉴证单位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与被鉴证单位其他认定无关;

(2)针对被鉴证单位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鉴证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鉴证证据;

(3)只与特定被鉴证单位认定相关的鉴证证据并不能替代与被鉴证单位其他认定相关的鉴证证据。

(4)证据的相关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独特的要素:

①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事实结论;

②这个事实结论与一个鉴证事项的子项有因果关系。

2.鉴证证据的真实性

注册税务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真实性是证据发生证明力的首要条件,真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它的对立面是虚假证据。

(2)虚假证据在鉴证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推测、假设、想像的证据事实;

②认识错误或表达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所述事实虽然是耳闻目睹但表述不准确,无意中对案情有所遗漏、夸大、缩小甚至歪曲;

③故意作出的伪证,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故意作伪证的目的是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掩盖内容上的虚假,以误导鉴证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结论。

3.鉴证证据的合法性

注册税务师确认证据的合法性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证据的形式和取得证据的方式、方法合法;

(2)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和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效力

注册税务师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据的效力级次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注册税务师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0.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优于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

11.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优于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

12.直接获取的证据优于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或称控制性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控制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控制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控制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控制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对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控制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控制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控制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控制测试。

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证据,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应另行委托审计。另行委托的审计业务不适用本指南。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应省略内部控制的控制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六)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清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应以余额测试为主。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是法定的,中介机构没有选择的余地,应按税法规定的清算时间办理清算鉴证。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在清算申请环节提交鉴证报告,由申报环节改为在申请环节出报告,是将报告的时间前置。这种情况下,应在清算申请提交之前完成。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所需的样本和证据的数量,实质是讲证据的范围。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应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七)鉴证证据的收集

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土地增值税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金额,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与鉴证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与鉴证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确认差异的事项,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土地汇缴清算税务师

301 评论(9)

张祝君1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流程:

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

2、先做一个测算。

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

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

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

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

7、通知你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方法

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325 评论(8)

容嬷嬷201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97 评论(12)

fengzhong031

一、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流程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 )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 评论(14)

土豆炒洋芋G

律师承接土地增值税鉴证的清算条件

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五条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应把握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受托清算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委托鉴证的清算项目,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属于鉴证范围;二是税务师事务所不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对《清算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应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职业责任是指执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报告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二)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三)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五、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还继续恶性承揽,这就说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说明委托单位的目的不合理。

201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