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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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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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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下列业务: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把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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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aodaomao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主要是提供涉税服务,包括鉴证类和非鉴证类。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4]  :《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39 评论(8)

haihuan1988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和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能考到注册税务师,等于拿到金饭碗了。 多门证,多条路。实力有时需要证书证明。特别是税务人员、税务代理、会计中介、企事业会计。 现在只要去事务所挂靠,CPA300元/月,CTA300元/月,一共600元/月。 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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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汽水2046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涉税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集中力量抓好生产经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纳税事项,避免由于纳税错误而带来经济损失,税务机关通过涉税务中介服务,可以减少许多日常的征管事务,加强监察力度,形成相互制约机制,既有利于加强征管,又能够保证税收收入,因此注册税务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协税、护税和办税力量。

245 评论(10)

cotillardw

【导读】为了帮助各位备考考生更有目的性的备考,小编特意为考生整理了考试大纲,供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学习,以下是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法(Ⅱ)》考试大纲

主要修订内容:

1.除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九章耕地占用税、第十章船舶吨税外,其他税种新出台的法规较少,总体修改的内容变化不大。

2.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分类征收,改革为当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内容变化较多。一是税率的变化;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原来的按次或按月征收,改为当前的按年计征的变化;三是扩大了扣除范围,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化;四是增加了平时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变化。

3.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由原来的暂行条例上升为当前的耕地占用税法、船舶吨税法,相关内容有所变化,修改时也作相应调整。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六)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主要把握“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七)掌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十、源泉扣缴

(一)熟悉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扣缴方法

(三)掌握税源管理

(四)熟悉征收管理

(五)掌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

(六)熟悉后续管理

(七)熟悉法律责任

(八)熟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

(九)熟悉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十)熟悉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二)熟悉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的规定

十一、特别纳税调整

(一)熟悉特别纳税调整税务处理内容与管理内容

(二)熟悉关联申报管理

(三)掌握同期资料管理

(四)掌握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五)熟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六)掌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七)熟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八)熟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九)掌握资本弱化管理

(十)掌握一般反避税管理

(十一)熟悉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熟悉法律责任

(十三)熟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规定

十二、征收管理

(一)熟悉纳税地点

(二)熟悉纳税期限

(三)掌握纳税申报

(四)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熟悉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掌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管理

(七)熟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八)熟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九)掌握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十)熟悉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十一)熟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要报表的填列方法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一、概述

(一)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二)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对象

(一)掌握综合所得的内容

(二)掌握经营所得的内容

(三)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四)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五)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六)掌握偶然所得的内容

三、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掌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掌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范围,熟悉所得来源的确定,熟悉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掌握预征率的具体规定

(三)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四、减免税优惠

(一)掌握免税的项目

(二)掌握减税的项目

(三)熟悉暂免征税的项目

(四)熟悉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掌握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六、征收管理

(一)熟悉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法

(二)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方法

(三)熟悉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确定方法

(四)熟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五)熟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的规定

第三章 国际税收

一、概述

(一)熟悉国际税收内容

(二)熟悉国际税收原则

(三)熟悉国际税法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掌握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和分类方法

(二)掌握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三)掌握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三、国际税收协定

(一)熟悉国际税收协定内容

(二)了解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税收协定范本》、《UN 税收协定范本》

(三)熟悉我国对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四)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熟悉主要国际避税地

(二)掌握国际避税基本方法

(三)掌握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五、国际税收合作

(一)熟悉我国税收情报交换

(二)熟悉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三)熟悉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四)熟悉税收征管互助

(五)熟悉国际税收合作新形式——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第四章 印花税

一、概述

了解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掌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

(二)掌握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三)掌握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三、减免税优惠

掌握减免税的基本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熟悉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二)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印花税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了解印花税的税票

(四)熟悉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掌握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规定

(六)熟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七)掌握印花税的管理

第五章 房产税

一、概述

了解房产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熟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房产税的税率

三、减免税优惠

(一)掌握减免税的基本规定

(二)掌握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设计的指导思想;计税依据的形式。

(二)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掌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纳税的期限

(三)了解纳税的申报

(四)熟悉纳税的地点

第六章 车船税

一、概述

了解车船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熟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车船税的纳税人

(三)了解车船税的税额

三、减免税优惠

(一)熟悉法定减免税的规定

(二)熟悉特定减免税的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掌握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了解保险机构的代收代缴

(三)了解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规定

五、征收管理

(一)熟悉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二)熟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三)熟悉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四)熟悉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章 契税

一、概述

了解契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掌握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契税的纳税人

(三)熟悉契税的税率

三、减免税优惠

(一)熟悉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熟悉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契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契税的纳税地点

(四)了解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减免税优惠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四)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一、概述

了解耕地占用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熟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熟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收优惠

(一)熟悉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二)熟悉减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掌握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熟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

第十章 船舶吨税

一、概述

了解船舶吨税的概念及特点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熟悉船舶吨税的范围

(二)熟悉船舶吨税的税率

三、税收优惠

(一)熟悉直接优惠的规定

(二)熟悉延期优惠的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熟悉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熟悉船舶吨税的纳税申报和担保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距离2020年税务师即将截止,想知道是否符合税务师报名条件,欢迎前往环球网校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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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黄小兔

为自主创业提供新选择。主要用处包含:为积分落户加分;为积分落户加分;为自主创业提供新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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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的秋天88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均140分,84分为及格线。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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