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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的史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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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概念,

两者主要的征税规定如下。

兼营的征税规定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的征税规定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征税规定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税务师考试混合销售规定

222 评论(14)

咪咪妈咪贝贝哄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 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78 评论(8)

吃了个肚歪

混合销售行为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标准,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如某生产商销售一台发电机组,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与安装业务一同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种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同存在的,如果一笔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整体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198 评论(9)

可可Cris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未婚和销售行为,其中,“一项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者同时发生,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者取得价款。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资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经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对兼营行为的规定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建安企业应避免存在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却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6%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存在因未分别核算造成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6%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对提供的安装服务也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避免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混合销售行为

247 评论(8)

winnie1103

营业税解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解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84 评论(15)

夏哲藤1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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