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29

拉菲兔兔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善意取得发票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玉子狗尾草

已采纳

最少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的回复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关于转发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

税务师善意取得发票

139 评论(12)

豆哥豆爷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但不需缴纳滞纳金.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重新取得的专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04 评论(8)

假装不在上海

征管法及刑法惩罚虚开的原因

财务界都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是高压线,闻之则色变。触碰这道高压线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虚开”做了定义,列明四种情形下的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虚开。增值税是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几起涉及税务机关在内的增值税大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征管法作为国家维持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规定的虚开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虚开行为作为发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显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维护征管秩序最后的屏障。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必然已经违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应处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崔某找人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且金额不大,故判决崔某无罪。

02 虚开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121 评论(10)

樑樑1982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304 评论(12)

宝宝的口红

根据国税发[ 2000] 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希望能帮到你!

166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