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蒸鸡蛋
一、事务所设立条件(一)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条件:1、 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程发起人条件;2、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 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事务所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规程合伙人条件;2、有8名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5、经营资金在10万元以上;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二、设立事务所须提交的材料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签字。(一)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章程应载明: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等); 2、发起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公证过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协议应载明:出资人的权利,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的个人声明;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二)设立合伙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处公证过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载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和地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2、合伙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 3、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4、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如验资报告);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的个人声明;8、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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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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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是值得去的,税务师事务所是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_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或者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待遇好不好要看事务所的业务规模,以及所属项目经理的业务能力。挣钱多,那么工资当然高。钱少,肯定高不了。工作强度偏重脑力劳动,如果以审核、咨询业务为主,那么就属于比较重的脑力劳动。如果以代理业务为主,那么就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去完成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侧重点不同,税务师更偏重于企业实际利益的筹划,排除税收风险。会计师更侧重于财务合规性。税务师就业方向是什么?除了上面我们说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的就业方向还有:1、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对于正规的大型企业来说,需要税务师,税OP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的岗位。而税务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很多部门,如审计、会计中的预算管理战略投资、项目策划、合同订立等相关的涉税问题。所以,拥有税务师资格也能增强内部晋升的筹码。2.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机会很多,可以接触到各种客户,遇到各种业务流程。多年下来,他们可以积累很多实际工作能力。如果工作3-5年后不想留在事务所,跳槽去大企业会很受欢迎。3.法律事务所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基本上可以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在我们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会TOP都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工作,都与税收有关,所以律所也需要专业的税务师。4.咨询公司现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都会请一些第三方为自己做策略或规划。这些咨询公司会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向客户出具更符合对方的专业报告,包括税务咨询、税务师、税务顾问、各种项目的税务筹划部分等涉税事项,都必须由专业的_务师来处理。法律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二)原《登记证书》;(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二) 《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当的,责令省税务机关纠正。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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