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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zai4130
首页 > 税务师 > 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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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大圣朱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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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税务师”已经更名为“税务师”了。不过,对于“三级注册税务师”可以了解一下。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三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特级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三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特级注册税务师。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两年举行一次。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审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四)经中税协考试合格,地方税协审核合格,中税协审议通过。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3、年龄在40周岁以上;4、从事涉税服务业务8年以上。(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五)经中税协考试和审核合格。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二)通过中税协外语考试;(三)经中税协审核合格。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0倍、5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6倍、15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等级的注册税务师,须通过报名、培训和考试、审核、公示及公告五个阶段。其中,申请三级的注册税务师不需通过培训和考试。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由注册税务师自愿申请,需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公示并无异议,上报地方税协。第十二条地方税协负责对三级注册税务师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中税协,经中税协批准后,以全国统一的格式对外公告。地方税协受理二级、一级和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后,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指导、组织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培训和考试。第十三条中税协将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申请人名单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地方税协进行审核。地方税协负责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审核,经过会长办公会议综合审议后,向中税协上报建议名单和审核结论。中税协负责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复核。中税协负责审核通过一级、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申请人。在审核过程中,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核。第十四条中税协将通过审核的二级、一级和特级注册税务师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中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对二级、一级和特级注册税务师申请人进行认定。第十五条中税协将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特级注册税务师名单向社会公告。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须使用中税协统一发放的安全盘(U Key)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第十七条中税协定期颁布考试大纲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第十八条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其他各等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和晋级均须通过中税协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考试。第十九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分别为纳税审核和税收筹划,以实务操作为主线,涵盖相应税法、财务与会计、相关法律等内容。特级注册税务师增加一门以国际税收知识为重点的外语考试。第二十条中税协负责等级考试的组织工作,地方税协配合中税协完成等级考试的考务工作。第二十一条等级注册税务师每年需接受相应等级的培训。第五章审核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审核内容为:(一)三级注册税务师审核内容:执业资质、执业质量。(二)二级、一级注册税务师审核内容:注册税务师的审核内容为执业资质、经营业绩、业务实务和社会荣誉,其中社会荣誉为加分项目。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免试、考试)的审核内容为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经营业绩和社会荣誉,其中社会荣誉为加分项目,包括个人社会荣誉和税务师事务所社会荣誉。二级、一级注册税务师审核表分为注册税务师、考试所长和免试所长三种。(三)特级注册税务师审核内容: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和社会荣誉,其中社会荣誉为加分项目。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报名时需向地方税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二)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第二十四条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申请其他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免试或考试合格的,需向地方税协提交以下审核材料:(一)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或免试的申请人须提交的审核材料:1、个人履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800字以上);2、近两年的涉税鉴证类业务报告两份;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须提交业务报告四份;3、申请人服务的客户名单(涉税鉴证类、涉税代理类、税务顾问类),需经税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4、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还须提交全体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5、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通过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或免试的申请人须提交的审核材料:1、个人履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1500字以上);2、近两年的涉税鉴证类、纳税审核类和税务筹划类业务报告各两份。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须提交涉税鉴证类业务报告两份,纳税审核类和税务筹划类业务报告各四份;3、申请人服务的客户名单(涉税鉴证类、涉税代理类、税务顾问类),需经税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4、申请人服务的大型企业名单;5、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还须提交全体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6、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三)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外语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2、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章等级管理第二十五条中税协负责一级、特级注册税务师的审核和管理。地方税协负责三级、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审核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结合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填写《注册税务师等级年审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年审程序按照相应等级的审核程序进行。年审合格后,在中税协会员证上粘贴相应等级标识。第二十七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应加强监管,对年审未通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资格等处罚。第二十八条申请晋升等级的注册税务师须按照新申请等级程序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或从非税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转入的注册税务师,首次申请等级认定的,两年内可申报任意等级。注册税务师上年度从事涉税业务的业绩可作为本人上年度业绩。第三十条 对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其等级认定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注册税务师收取费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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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开户和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并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证: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1、2009年3月31日以前,已成为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中免除财务会计考试。他们只考四门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法律和税务代理业务。

2、根据《人力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四门考试的人员必须通过连续两年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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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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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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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叫税务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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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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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和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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