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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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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马上开始了,我们同事都开始复习了,前几天一个同事从网上看到“考密网”的视频不错,建议看看!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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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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