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员外
工商部们代表政府公布的是政务信息,企业自身公布的是企业形象宣传信息。省工商局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日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配套规定。从会上了解到,10月1日起,全国将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工作,以更好地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随意性。 “当前监管市场主体增多、监管人员有限,对企业公示信息采取抽查监管模式,有利于工商部门把握监管重点,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工商负责人表示。10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也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进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部门将不再收取书面式材料,对企业报送内容不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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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评估并且要走审批手续。全部国有股份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仅要受到国家关于国有股转让的特殊管理规定限制,而且也要受税法调整。国有股之间转让如果转让价格或账面净资产大于原实际出资的,仍然要缴纳企业产所得税。平价转让必须是与评估价格相一致的价格转让,当然需要评估。如果另外一个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包含了非国有股份,更加要注意评估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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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 因此,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股权转让损失扣除的税务审批,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一般要求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特征(可连同证明“股权成本价”的原始资料,一起作为股权转让损失报批的附报参考):(一)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二)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及税务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三)转让款己经过户。过户的确认,一是资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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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必须评估。 二、关于税赋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不知道你指的是否是如下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4号 如果是,则需要满足前两项规定的相应前提才能进行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则不适用,建议此问题咨询税务师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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