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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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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苏and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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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资格申请条件

由于注册税务师考试被取消,税务师考试成为职业考试。通常考试通过的叫税务师。但是由于取消了注册的“执业”限制,这个称呼通常只代表基本水平,没有法律签字之类的效力。 通常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叫税务师,考试条件放宽很多,直接去注协看,最官方。

二 注册税务师如何办理执业

1、顺利通过全国注册抄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员,请按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具体拿证时间预计是9-11月,当然各地略有差异,建议同学们打一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保局职称科的电话进行咨询; 2,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同学们要在3个月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设立在省国税局)办理备案,并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手续,申请并注册为执业会员或者非执业会员。 3、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注册税师执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备独立执业能的证明; *照片; *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及代理手册。

三 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怎么操作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领到注册税务师证后,你要在三个月内到省注册版税务师管理中权心(一般设立在省国税局)办理备案,并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手续,申请并注册为执业会员或者非执业会员。会费标准:执业800元/年,非执业50元/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四 税务师考试证书申请方法有哪些

一、证书申领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凡已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证书领取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网上申请:

现场审核:

二、照片要求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按要求登录报名系统的“证书中心”上传标准证件照。标准证件照为jp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

税务师现场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地方税协具体负责,考试合格人员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及表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至现场进行审核领证。各地现场审核与领证时间并不统一,请关注各地方税协发布的领证通知。

环球青藤税务师频道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税务师考试证书申请方法有哪些?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五 注册税务师证书审核要多久

地区不同,审核时间的长短也不一样!今年都是网上进行,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就好了!今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生申领证书时间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间为2020年4月7日9:00至2020年5月7日17:00。

二、考生申领证书程序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分四步:

考试合格考生网上申请;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网上审核;

审核合格考生取得电子证书;

审核合格考生取得纸质证书(中税协邮寄)。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具体规定:

(一)在考试成绩滚动管理期内,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含免试考生),可以网上申请领取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生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 //k *** 在“证书中心”申请领证,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有关证件照片。

三、领证考生注意事项

(一)网上审核通过的领证考生,请关注中税协有关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公告,中税协将分批公告取证人员信息。

(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纸质证书(人社厅发[2019]27号)。税务师纸质证书晚于电子证书发放,统一由中税协考试办公室邮寄(邮资到付)。

(三)领证考生在提交申请时,须准确填写纸质证书邮寄地址、收件人及电话,若因邮寄地址不详或错误,导致证书邮寄失败,责任自负。邮寄地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考生由深圳税协代为发放。

六 怎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力;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程序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的程序:

1、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7)注册税务师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深圳注册税务师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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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萍过客123

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 (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 (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 (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 (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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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南真北

现在叫 税务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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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我旳心

根据往年注册税务师证书领取的条件,小编总结税务师证书领取主要需满足这些要求:在连续五年内,税务师全科考试合格,免试人员应试科目都合格,在税务师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证,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最后一科考试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申请税务师资格证书领取。一般情况下,在税务师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证,现需要网上申请,再进行现场审核。1、网上申请申请网站:考试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在“证书中心”提交领证申请。2、考后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协具体负责,考试合格人员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领证须知”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至现场进行审核,领取证书。现场审核和证书领取所在地为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最后一科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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