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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代理行政登记程序的公告(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第五条税务代理事务所采取合伙或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为税务代理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其中税务代理人的比例在50%以上;
2、有限责任税务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股东;
3、税务代理人、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税务代理人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执业人员;
4、税务代理事务所的编号不得与已登记的税务代理事务所的编号重复。
合伙税务代理公司分为普通合伙税务代理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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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以下!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登记前可以向你们当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再作进一步咨询!
供参考!如有注册期间不明白可以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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