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味无穷aa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一般企业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A.灰~白~黑~
新税法规定,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扣除率为1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商业宣传费用不得占全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允许超过部分。扣除税后年度。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九)
《企业所得税法》第第六条第(1)款的第十四条是指销售货物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货物、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价值、易消费品和其他存货所获得的收入。
“解释”的定义是指总收入中“总销售收入”的具体内容。
本文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第六条(1)中“销售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作为收入形式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没有具体说明“商品销售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任何类型的“货物”。因此,有必要回答本条例中的这些问题。
实施《内部资本条例》的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从事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产品)的收入、劳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经营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本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并分别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经营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参考资料:来自人民网《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爱漱口的袜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广告费和宣传费可以全额扣除,只是当年的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收入的15%.
烈焰雪花
广告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800)*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1 - 20%)*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广告费一次性收入200000元,则应纳税额=200000×(1-20%)×40%-7000
=57000元。
时光穿梭地鱼
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五、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优质税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