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elchel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涉及流程为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程序
一、业务程序的概念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如下:
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更多详情请点击:
二、业务承接
(一)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
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二)业务委托协议(简称“协议”)
1.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负责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2.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
豪廷布艺
1.税收 2.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4.税务代理 5.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6.税率 7.税目 7.速算扣除数 8.分税制 9.中央税 10.地方税 11.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2.税务登记 13.纳税代码 14.纳税编号 15.纳税申报 16.征收方式 17.纳税期限 18.纳税环节 19.计税依据 20.税收保证 21.发票 22.税收票证 23.欠税 24.滞纳金 25.偷税 26.抗税 27.减税免税 28.起征点 29.免征额 30.税务检查(稽查)31.税收行政复议 32.税收行政诉讼 33.应税所得额 34.所得税汇算清缴 35.营业税 36.企业所得税 37.个人所得税 3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9.城市维护建设税 40.印花税 41.房产税 42.屠宰税 43.车船使用税 44.车舱使用牌照税 45.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46.土地增值税 47.教育费附加
苏州大高中
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①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②有哪些(4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仅指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活力的维维
1、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2、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4、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函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人社部和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5、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6、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7、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终审。8、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体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将在11月份举行。9、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更加细化:(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xiamisally
税务常用的名词有: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杠杆的作用机制:是指税收杠杆要素相互结合,推动,制约而形成的具体作用方式或机理。从微观来说,它是经济主体的外在约束机制;从宏观来说,它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的调节机制。
3、税收原则:又称税制建立的原则,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指导税收制度的重要准则,是税务稽征管理所应遵循的重要依据。
4、税收分类: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其它税种的区别。
5、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6、税法的解释:就是对适用税法时产生的疑义进行阐释,以明确税法的立法真意,并要恰当地表述这种立法真意,使之能有效地适用于实际发生的事项
7、税务纠纷:是指税务机关,因实施税务管理采取行政措施,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而与纳税人,代征人,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之间引起的争议.
8、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法主体(主要是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对承担的法律后果.
9、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10、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2、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业务.
1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业务
1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15、兼营行为:纳税人如果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兼营行为.即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范围项目.
16、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7、计税工资: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它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到。
18、税收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不一致时,按税收法规进行的重新调整。
19、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0、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21、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2.临时出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扩展资料:
税务需要具备的能力:
通过实验、技能训练和实习基地顶岗实习,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能力:
1、较强的税务代理能力;
2、较强的账务处理、编制报表、财务管理及审核单证等能力;
3、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会计电算化能力;
4、较强的社会公关能力、协调处理各种关系能力;
5、灵活运用相关法规处理纠纷;
6、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
优质税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