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杨柳千条线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不仅律师和税务师,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都是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执业人员的,税务师讲师是不可以兼职律师的。税务师讲师是指进行税务师相关课程授课的教师。
钱川同学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久兴律师】----专业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商事、民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律师 ,我是他的助理-朱久兴律师辩护经验非常丰富,上百起案件的高胜诉率,有任何涉及法律问题你可以百度下“朱久兴律师”,相信他会帮助到你。 1、我认为每月的所谓提酬是事务所合伙人及时分配的惯例,不是财务制度上的业务成本,类似于预先分配利润的性质。 2、业务成本是律师为处理案件,支付的与收入的取得相匹配的成本;比如收取案件诉讼费10万元,为了案件的诉讼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等。 3、每月的提酬,是合伙人大致扎算收入与支出后的余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预先分配。 4、账务处理可以在提酬分配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合伙人,贷记:银行存款 年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分摊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具体账务处理 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借记:应付利润 贷记:其他应收款--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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