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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从业人员84363名,委托人户数总额207.88万户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多多121015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筹划和税务代理等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涉税鉴证指的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为主,主要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偷漏税款的情况,并对多缴、少缴税款给予调整。2、税务咨询筹划指的是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数据进行税收筹划,解决企业的涉税难题和专项涉税方案设计操作等。3、税务代理指的是为企业进行代理记账业务,为企业代理纳税申报业务以及代办企业的各种登记手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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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地税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三)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省地方税收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三)编报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五)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六)制订全省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七)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八)对省级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目标管理、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局内外网站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地方税收政务调研和税收政策理论科学研究和内刊管理;指导税务社团工作。(二)政策法规处(审计处)。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和公告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综合税收政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承办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地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流转税处。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四)所得税处。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五)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财产和行为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六)国际税务处。负责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指导全省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涉外税务审计;办理涉外企业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七)基金处。负责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八)纳税服务处。组织实施全省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调解;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承办税法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全省地方税收综合性征收管理,拟订征收管理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负责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管理工作,牵头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十)收入规划核算处。编制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全省税费款征缴和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费款征缴和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管理税收票证和税收数据;负责税收统计工作。(十一)财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汇编地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领拨。(十二)人事处。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税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其办事机构由省地税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设置,并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长副组长)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厅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税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二)所属税务征收、稽查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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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税务师就是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和认定制度。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
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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