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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会员证如何取得?流程是什么?有部分考生在领取税务师证书的同时,就取得了税务师会员证,但是有些考生并没有取得,那么,税务师会员证取得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想要取得税务师会员证应该如何做?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会员证如何取得?
取得税务师会员证需要先拿到税务师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各地方税务师协会负责审核税务师领证考生资格,合格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在申领职业证书的同时可以选择加入协会,在申领系统中选择“一键入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后,需到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场办理《个人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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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会员证取得流程是什么?
1.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填报入会信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还需所在事务所审核确认提交或所在事务所代为申请入会,由本人确认提交信息);
2.填报信息后提交以下资料至各地税协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一份(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需要加盖公章);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两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等相关资料;
3.待税协审核确认后,系统将自动赋予个人会员号,并发放《个人会员证》;
4.税务师可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及提请变更事项,并参加中税协网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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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考后两个月左右。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担任注册会计师和审计类岗位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可以从事相关工作。
扩展资料:
证书发放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凡已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
2、各地方税务师协会负责审核领证考生资格。合格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推广使用电子证书,考生可优先取得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税务师考试
社区人员
根据文安县《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机制意见》),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是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税务师)、审计师、企业合规师等人员,企业合规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工商联所属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专业人员。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也可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和所在单位委派参加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或者相关工作,其选任管理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有关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或者相关工作。党政和司法机关等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或相关工作的,同时要符合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第二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充分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管理工作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文安县发改局、文安县司法局、文安县财政局、文安县工商业联合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文安县税务局、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保障激励的总体制度。第四条 文安县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本地区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一般不少于五十人,应当分类组建,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和各专业领域名额分配由负责组建名录库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自行确定,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第五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本人自荐且单位同意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良好职业操守;(三)持有本行业执业证书,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两年;(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考核为称职以上;(五)具备承担合规监控职责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六)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惩戒;(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应当按照制定计划和发布公告、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材料审核和考察了解、初定人选和公示监督、确定人选和颁发证书等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方专业人员选任工作。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专业人员名录库,应当在有关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协会商会)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选任名额、标准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和选任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单位推荐、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入库人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成员单位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协会商会了解核实拟入库人选的相关情况。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及监督联系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可以通过在拟入库人选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示通知等形式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于收到的举报材料、情况反映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与举报人、反映人沟通联系。第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执业(工作)时间、政治表现、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和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以优先考虑。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向入库人员颁发证书,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协会商会。名录库人员名单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明确入库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享有获取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接受业务培训、获得表彰奖励等权利。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有关任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协会商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调整出库。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指导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协会商会,加强本领域内涉及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理论实务研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表彰奖励、是否续任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协会商会。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全面客观记录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活动和履职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应当主动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巡回检查小组以及涉案企业的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第三方组织工作,或者不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分配工作任务的;(二)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存在行为不当,涉案企业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应当调整出库:(一)在选任或者履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情况的;(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四)利用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实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形象、公信力行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制度,对于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因违纪违法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列入名录库黑名单。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主动辞任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其调整出库。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履职台账、考核情况以及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意见等,及时对名录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名录库人员名单调整更新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协会商会、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文安县发改局、文安县司法局、文安县财政局、文安县工商业联合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文安县税务局、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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