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小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检查手段多样,范围广泛,程序完备,是税务机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涉税风险所在。
对企业而言,被税务稽查其实是遭遇一场税务危机,因为一旦查证属实企业后续往往面临巨额的补税、罚款和滞纳金,如果涉及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总而言之有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俗话说“你摊上大事了”。
企业被税务稽查,是源自于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本级机关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确定的案件、本级机关征管、评估等部门移交稽查的案件、因举报而立案查处的案件,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其它行政机关转来的案件。
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举报案件,举报人包括配偶、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对方当事人外部举报,还有职业举报人、明星效应,前述举报人一般掌握有第一手的涉税证据资料,被举报后受到稽查立案查处的机率很高。
“经济纠纷税务化”也成为一个趋势,税务机关除了威力巨大的大数据金税系统外,越来越多的渠道也在源源不断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线索。企业遇上税务稽查的概率越来越大。
那么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的手段包括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五大方法。税务稽查程序的开展整体上分为四个环节,即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内设的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检查环节是稽查程序的重头戏,完成主要的取证工作,并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审理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核定性,可以对检查环节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企业在这繁杂的程序中最好是寻求律师的帮助,税务稽查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更好地行使知情权,打通税企间的沟通桥梁,增加案件透明度。
2、收集组织整理有利于企业的证据资料,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防止检查人员只收集对企业不利的证据,不收集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3、及时监督及纠正税务机关的违反程序的不当行为。
4、通过代书检查反馈函、情况说明、陈述申辩意见,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申请听证等各种手段,协助企业行使陈述申辩权。陈述申辩权不容剥夺,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保障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该权利贯穿于行政程序的始终,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提出判断意见、并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反馈。而非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多起判决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法院最终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5、协助企业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这里既包括同检查人员沟通,还包括和审理人员沟通,如果是需要报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还要同稽查局所属税务局的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因为此类案件稽查局会将移送其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上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6、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打下基础做好准备。
总而言之,税务稽查无小事,企业遇上了应认真应对,税务稽查应对也是企业寻求法律救济的关键环节,应及时委托律师,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以上内容摘自公众号《拓维法讯》
聪聪老头
重庆麦积税务师事务所给您解答: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税务稽查为什么会盯上你?1、随机选案制度。国税总局有各种各样的选案机制,如果你的企业碰巧被抽到了,税务稽查就会过来查你。现在企业非常多,税务人力有限,抽样不会太多,企业被随机抽中的概率非常低。2、国家需要对某个行业进行整治,恰好是你的企业所处的行业。如果国家一声令下对某个具体行业来一通彻查,这种情况下要是碰到了,你得要认。行业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因为这不是针对你一家企业,是针对你所处的行业。3、企业的纳税数据有悖于常规。企业纳税总额、税负比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与同类型、同行业偏差较大,这都是有悖常规的。税局这边的风控如果分析出你的企业纳税数据异常,税务稽查很可能就会查到你头上。4、企业行为不检点,被举报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被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给举报了。如果证据比较充分,税务稽查自然要来查你。5、企业纳税不规范。内部账目做得不清不楚,报税不及时,或者开票有问题,引起了税务的警惕,这个时候机务稽查可能会过来查你。税务稽查如何应对?1、平常须准备基础工作。财务人员须加强税务政策学习,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不该对外的资料,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对于税务机关的突然到来,不必惊慌;要摆正位置,不与税务人员起争执;面对举报,要表现的大度宽容;沉着冷静自信的面对税务人员。3、稽查前的准备工作要做足。这里就是指税务稽查前的自查阶段。面对税务稽查企业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4、接待税务稽查人员。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5、稽查底稿核对方法。底稿要复印、核对要认真、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6、稽查意见反馈技巧。认真研究,逐条核对;书面报告,口头反映;协调配合,进退有序;有礼有节,有理有据。 不妨百度下
荷叶圆圆1980
1、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终结执行?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2、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3、税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三、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5、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五条规定:“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6、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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