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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云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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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学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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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蓝卡的申请条件1 .22--55周岁;2. 本科及以上学历;3. 无犯罪记录4. 家庭团聚子女年龄不超过18周岁。德国高管的申请条件1 .22--55周岁;2. 专科及以上学历;3. 无犯罪记录4. 家庭团聚子女年龄不超过18周岁。法人签证的申请条件:1.有成功经商经验2.无犯罪记录

德国税务师移民条件

119 评论(13)

我爱欧文

你好,德国移民有几种方式,每种移民方式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移民方式还是要根据你个人的情况来定,这样成功率高。

比如说:德国法人签比较适合想去德国创业的企业家们

根据德国外国人法第21条规定,在德国境内合法开展公司经营,居留许可满三年,若德国公司运营良好(即基本符合商业计划书),即可申请德国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年龄满22周岁,不超过60周岁

●有多年经商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无犯罪记录

●无学历,移民监要求

而欧盟蓝卡比较适合适合高学历人群

为了贯彻欧盟2009年颁布的一项的关于放宽非欧盟国家高等学历专业人才来欧盟国家就业的指令Richtlinie2009/50/EG,修改实施了新的《居留法》,增加19a条的蓝卡制度BlauenKarte EU,其主要目的是为吸引非欧盟国家的高素质人才移居德国。

申请条件

●年龄满22周岁,不超过55周岁

●德国认可的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无犯罪记录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用,谢谢!

331 评论(8)

重叠的岁月

德国移民分为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两种。投资移民的前提是您需要有投资做生意方面的计划。注册条件:1. 申请人过去五年中,在欧盟境内无不良记录2. 申请人可以提供最低验资资金万欧(依据德国《公司法》,德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万欧)3. 申请人可以承担德国公司注册地址费用及税务做账费用,以确保德国公司成立后,可合法运营维护技术移民即欧盟蓝卡,是2009年以后德国因应欧盟指令所新增的项目,为了吸引全球范围的技术移民来德国工作,以弥补巨大的高技术人才缺口。针对具有高等学历的外国人可在德国从事与其职业技能,实际上是一种工作和居留许可证。根据德国《居留法》第19条b,欧盟蓝卡签证第一次签发的期限最长可至4年。蓝卡申请条件:申请人拥有德国高校学位证书;或受德方认可的、与德国高校学位相当的外国学位证书(如国内211、985等)。在德国境内拥有一份工作,并达到相应的薪资要求。其中普通专业需满足毛年收入46400欧元;稀缺专业(自然科学、数学、工程师、医生或IT专业)满足毛年收入36192欧元。(拥有的德国公司工作合同年限不得小于一年)

94 评论(10)

qianmian1015

因为德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移民国家,所以现在移民德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德国投资移民,德国技术移民。

德国投资移民就是指在德国注册成立公司,申请法人签证;而德国技术移民则是申请欧盟蓝卡签证或者工作签证。下面中德商桥就为您分别介绍一下。

一.法人签证

法人签证就是以法人的身份在德国注册成立公司。取得德国法人签证,即可在入境德国后取得1年的居留许可,合法开展公司经营,并在今后每年申请一次居留许可的延签。居留许可满三年,若德国公司运营良好,且德语水平达到B1,即可申请德国居留许可。

而中国投资者在德国成立公司开展业务可选择的企业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经营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工作签证

拥有符合德国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符合德国当地标准,且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可申请德国境内工作签证。

此外,申请者需有德国高校或同等受德方认可学历。工作签证持有者在缴满60个月养老保险,并且德语水平达到B1即可申请德国居留证。

在申请德国工作签证,递交材料的时候,需要经过德国劳工局的一定审核,确保申请者的岗位描述与申请者个人资质相匹配。

三.欧盟蓝卡

欧盟蓝卡是欧盟国家为了吸引全球范围的高技术人才来欧盟就业与生活所引进的工作许可。

欧盟蓝卡持有者开满三个月的工资后,即可为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签证。申请时对配偶的德语能力不作要求。蓝卡的家庭团聚签持有者,可立刻在德国找工作,全家可享受德国公民一切福利待遇政策。

欧盟蓝卡申请条件:

蓝卡申请人拥有德国高校学位证书,或者是受德方认可的、与德国高校学位相当的外国学位证书;

蓝卡申请者在德国境内拥有一份正式的全职工作,且工作合同的薪资要求需满足毛年收入50800欧元(稀缺专业满足毛年收入39624欧元即可)。

蓝卡申请人在申请知识不需要出具自己的德语语言水平证明,移民局在审查蓝卡申请时也不会考虑申请人德语水平问题。

持欧盟蓝卡33个月之后并缴满33个月的养老保险,以及具备基础德语能力;若申请者具备德语B1程度,并在期间缴满相应保险,亦可能于21个月后申请;特殊人才通过外管局评估,入境后即可获得德国居留权。

133 评论(8)

高@设计师

联邦内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通过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是这样介绍这条新规定的:“为高级专业人才安排了从一开始就给长期居留的可能性,他们可以立即获得落户居留。同时或事后来的家庭成员有权从事一个工作。”技术移民问题集中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 第19条第(1)点内容是:“ 在特殊情况下可给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外国人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按第39条给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没有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的设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决定,根据第1点颁予落户许可需要州最高机构的批准,还是由它指定的一个机构来批准。”这个卡“绿”得有点难第19条第(2)点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三种人。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月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这门槛是否太高了呢?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个工资条件是写在第3小点里的,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工作居留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设备运往中国沙钢的那500名中国工人和工程师(在德居留约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设中国园林的专家工人。移民法里对工作居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点“联邦劳动局的参与”里。这一节包括第39至42条共4条。第39条“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处。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条第(2)点第1小点中规定了a)、b)两项。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当局的某种借口。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想充分了。第39条第(2)点第2小点实际上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某个工作位置由外国人来占据必须是对劳动市场政策和融合政策负责的;二是,所雇用的外国人的劳动条件不可跟德国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雇用外国人的企业须把给有关外国人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工作条件告诉劳动局。第40条是“拒绝原因”。劳动局可以拒绝给予工作许可(从而该外国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长居留许可),可以拒绝的理由包括:工作关系是通过一种不允许的工作中介或不正当的求职过程产生的;该外国雇员想要作为租借员工工作。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给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第42条说的是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在哪些问题上须在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哪些问题可以自己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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