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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考科目可以取消吗?可以更换吗?有很多小伙伴在报名选择科目的时候信誓旦旦,觉得自己肯定能考过,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复习以后,觉得自己报考的科目有点多了,不知道能不能取消某个科目的报名,或许能不能更换一下,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报考科目可以取消吗?
税务师科目报多了一般不能取消,所以大家在报考税务师科目的时候,认真评估一下自己的备考基础及备考精力,一开始不要报太多科目,因为报少了还可以增加报考科目,但报多了却不能减少,只会白白浪费报名费用以及学习复习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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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考科目可以更换吗?
税务师科目报多了一般不能取消,如果还在报名期间,可以调整或增加报考科目,但不能减少报名科目。
如何更换税务师报名科目?
1.打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s://”。首页可以直接看到“税务师考试”,点击后找到“网上报名”,点击进入。
2.登录账号后,进入税务师报名的界面,可以看到“报名查询”,选择之后就可以看到自己报名的税务师科目,找到“修改考区”和“科目调换”。如果要修改考试科目,可以选择“科目调换”,选中自己要调换的科目,然后提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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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补缴税款吧,不补的话,按现行税法,只要六个月纳税零申报就被认定“非正常户”,就要接受税务检查,到时候你不但要补缴税款,还有可能要接受处罚。六个月不经营就很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时候一样要被税务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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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2.《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680号)。
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
二、提供资料
(一)居民企业:
1.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5)税收清算报告(或可提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视同此报告,可电子报送)(查账征收个体经营纳税人可提供)。
2.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6)所得税清算报表(一式两份)
(7) 税收清算报告(或可提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视同此报告,可电子报送)(查账征收个体经营纳税人可提供)。
(二)非居民企业: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税收清算报告(或可提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视同此报告,可电子报送)(查账征收个体经营纳税人可提供)。
(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
1、办理发票缴销的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
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
(四)纳税人办理跨省、跨市迁移的: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期限:0-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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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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