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黄的树
天津会计 我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考试 每日一练 试题,来一起在税务师考试题库做练习吧!坚持做题是备考税务师的重要环节,快来一起练习一下吧!
《税法一》每日一练-2020年税务师考试
多选题
1.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D.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采取赊销方式且无书面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A.销售一次性木筷的商店
B.受托加工白酒的企业
C.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单位
D.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贸易公司
E.销售卷烟的批发企业
3.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
B.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工企业
C.携带卷烟入境的纳税人是携带者
D.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是收件人
E.批发卷烟的纳税人是生产企业
4.下列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调味料酒
B.鞭炮引线
C.卫星通讯车
D.宝石坯
E.轮胎
5.以下按照“其他酒”10%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有( )。
A.以蒸馏酒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
B.以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
C.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
D.以白酒为酒基,加入药材、补品等配制的泡制酒
E.果啤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D。
解析:选项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选项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选项E:采取赊销方式且无书面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答案】CDE。
解析:一次性木筷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纳税人是生产商、委托方和进口商;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3.【答案】CD。
解析:选项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零售单位和个人;选项B: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委托方;选项E:批发卷烟的纳税人是卷烟批发企业。
4.【答案】ABCE。
解析:宝石坯属于珠宝玉石,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5.【答案】ABC。
解析:选项AB: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选项C: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选项D: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选项E:按照“啤酒”适用税额征收消费税。
食品监督所
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税额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概念
1)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2)计税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就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值税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二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确定
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①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款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类型的收入其实质都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的价款。货币收入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②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进估价。
③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⑵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典型例题】
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4000×15%=6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 -(480+40×50%)-60-(160-120)=80(万元)
2.间接法:
会计利润=4000-2600-770-480-60-(160-120)=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三新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50-20=80(万元)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7)对于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 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其中,45%是指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2、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公式: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补:对于增值税应以“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采用按照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2012新增】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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