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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的告诉你,在我看来你的遭遇时很正常的。“本人从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一直在地税局工作。2000年1月和地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再在2001至2003年每年都和地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这说明你与地税局之间不是老板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而随着我国政府部门的正规化,必然要求公对私的事情减少(即政府直接和自然人建立劳务关系)。就像现在在开发商找施工队一样,施工队必然是挂靠在一家建筑公司或者劳务公司的。而不和事务所签订了,而改由和物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更是体现了政府的越加正规化。毕竟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或者是你平时做的事情。现在一般税务局的临时工都是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越加正规才越加能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想开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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