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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代扣代交的个税应放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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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如何填写? 可以放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也可以放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项目中. 分析如下: 1、因为公司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其本质属于公司代扣的税金,并非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而是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留的部分,所以将其归集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是比较合理的. 2、然而,公司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并未实际支付给职工,而是直接交给了税务部门,如从现金流的方向上看,这笔钱流向的是税务局,即支付的税费,只是这个税费的性质是代扣代缴,所以将其归集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也是合理的. 3、在注册税务师的考试中,更倾向于将其放在支付的各项税费此项目中,将其归集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处理起来比较简单,而将放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更贴近实际,一旦选定了其中的一种方式,就要坚持一贯性的原则进行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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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交的个税应放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 理由如下: 现金流是反映实际现金流出与流入,代扣的个税实际上只是一种扣款形式的工资,并不产生现金流动,不会支付给职工,所以将其归入支付给职工的款项是不妥的,这是其一。 其二,代扣代缴的个税也不属于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如福利费用等,其承担者是企业,而个税的承担者是职工个人。所以我认为制度中规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反映‘实际’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就是指剔除了个税的实发数。另外,如果一定要将代扣代缴的个税纳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话,则又要分清支付对象是否是在建工程员工或退休员工,从而剔除出来进入到‘购建固定资产’‘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这两个项目中去,这很烦琐而且不确合实际工作,对了解、分析财务状况也没有好处(金额小)。所以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我认为应该从简处理将代扣代交的个税放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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