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生锈了
税务师的报考条件是:年龄不限;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税务师考试难度不容小觑
税务师考试以客观题为主,除《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存在输入文字的主观题型以外,基本以选择题形式答卷。考试140分满分,84分及格。相对基础的科目是《税I》及《税II》。
根据考生反馈,《税II》包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较于《税I》中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等更复杂更多细则,在复习时需要更细致的应对。《涉税服务实务》是在《税法I》和《税法II》的基础上,考核税务实践的应用能力,税务基础打牢而这一科也相对容易入门。
如果说前面这三科注重的是“税”,那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顾名思义更倾向的就是“法”,涉及到的是行政法、民法、商法、刑事法,法种法条非常繁多,也是让考生们在记忆上最吃力的科目。
《财务与会计》分财务管理和会计两方面进行考核。从近几年的考试情况看,会计的比重略大一些,占比超过60%,但是财管的公式依旧是考生备考中的难点。
白小白爱吐槽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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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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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叫税务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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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编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靓丽人生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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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序幕即将拉开。2015年临考前的那些日子,依然历历在目。 2015年税务师考试,2015年11月份到12月份报名审核,2016年2月27日、28日考试。关于是否报名(牵扯到CPA的学习时间),纠结了一个月,最终决定报名,报考三科。由于是第一次报名,不知报名能否通过,未敢冒然购买课件,等待审核半个月,2015年12月18号审核通过。2015年12月19日购买东奥会计在线通关班课程,2015年12月20日开通三科课程,开始了税务师通关之旅。 2015年12月20日开始看一些相关课程介绍、学习方法什么的,中间工作、家庭琐事什么的,断断续续,实际上就是拖延症发作,学习计划制定出来的时候已经是12月26日了。12月27日是周日,不适合学习,家务、孩子都需要这个重要的女人啊,呵呵呵!12月28日周一,上班族的忙碌周一综合症时间,学习延后!12月29日、30日开始补执行计划。12月31日放假前财税人员的特殊忙碌时期,认证发票、支付工资、付货款等,一句话:计划又暂停! 2016年1月1日--1月3日,元旦放假,虽说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可是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女人,家庭和谐还是放在第一位的,学习计划继续暂停!同时情绪开始焦躁,根源应该是对自己拖延症的不满吧。2016年1月4日到1月30日,学习计划继续,期间也有家庭、工作等障碍,但每日学习计划的执行率达到了85%,伴有焦躁情绪。(1月31日,全国放假前夕,消费爆棚前夕,光取现金就跑了7、8家银行,多半天进去了,中午都没吃饭,取完现金支付工资,一天没了。对我老板是诸多不满啊,非得等到这一天,提前提醒不管用,因为没钱。跑题了。)1月31日工作时间占据一整天,没学习,更焦躁了。2月1日,小年,放假,陪孩子,收拾家务,没学习。2月2日支付工资、付货款,忙了一天,中午没空吃饭,又没学习。 2016年2月3日到2月17日单位放假,只学了一点(在家里学习一直没找到适应的方法:孩子特别依赖我,只要我在家,一会儿就得找找我,也不出去,晚上睡觉也得我陪,**他,我再起来学习的话,不管学到几点,之后的时间都睡不着觉,属于入睡困难的人。干不完的家务也是一项因素)。我记得王亭喜老师说他那会儿就玩初一一天(或者初一初二两天?),我是真佩服他的毅力啊!我也想向他学习,就是没做到! 2016年2月18日开始上班,也开始了学习,决定冲刺这8、9天。可是刚学了两天,我儿子开始发高烧,请假去医院看了,但还在于观察与看护。我家主要给他物理降温,也吃一点退烧药,晚上怕他体温过高,不敢睡觉(为了减少药物的副作用,我们夫妻俩都主张少用药),连续3、4天下来,我也病倒了,学习效率极低,临考前的那天晚上依然照顾儿子。 考场离家远,要倒两次车。2月27日早上5点一刻就起床准备出发,没吃饭。早上挺冷,我衣服穿的单薄了。倒第二次车的时候,等车时间挺长,我是又冷又饿,身体越发的难受,手一直打哆嗦,脑子也混混沌沌,不过我顺利的到了考场。税一考试的时候,脑子一滩浆糊,而且头疼恶心,实在坐不住,连蒙带猜,还有半个小时实在坚持不了就交卷离场了。税二考试的时候,我进去拍照、登陆进去后,就闭眼趴着迷糊,还别说,这半个小时真管用,开始做题的时候身体感觉好多了,不过也是连蒙带猜。回家的时候,我心里一直在想,我什么也不要管什么也不要理,就给自己3天时间睡觉放松,感觉身体已经透支到极限了。不过有家庭的人,这是一种奢望啊!下了两路公交车,我居然还有力气开车回家,我都佩服我自己了!回到家,哪能狠心不管孩子,他还生病啊,晚上又是一番折腾,还好儿子给力,11:30出汗退烧了,又有反复,不过凌晨1点半彻底退烧了,起来喝水之后,我娘俩终于都睡了个安稳觉。2月28日早上六点半才起床,孩子爸爸下中班上夜班,可以开车陪我去,而且相关法律也没学,只要不漏考就行,心情轻松,睡了个觉,身体也好多了。相关法律几乎纯粹是蒙的,呵呵呵! 刚考完时感觉歇菜了,一门也通不过,因为当时的状态,27日那一天身体的感受真是很很难受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等待中加入了期望,好歹我也准备了两门,能不能通过两门啊?! 2016年4月13日,查了成绩,税一,税二,相关法律,结果意料之中也意料之外!相关法律虽然没学,但答题时,感觉不只这个分!税一、税二是不幸、也是侥幸! 2月28日前那几天,我觉得我真撑不下来了,真的,但原来人的潜力真是无穷的!只要坚持,就能触摸黎明!坚持,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主要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还要坚持多久,还能坚持多久!黎明前的黑暗,因为看到了黎明,我们才知道黎明前的黑暗已经过去了,在没有看到黎明的时候,我们不知道黎明还有多远,不知道还能坚持走多远,不过我相信,多坚持一步,就多一份希望! PS:1. 2016年的CPA税法已经学到第五章了,也让我知道2015年的税法学习,我也是有学到东西的,学的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差!只要坚持,就有收获! PS:2. 2016年的目标 TA四门:税一、涉税实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CPA三门:税法、会计、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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