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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填写购买方的完整名称,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号。填写“抬头”和“税号”时要注意“抬头”和“税号”的主体要对应一致,必须要如实填写,不得造假。以单位名义填写时抬头时要填写准确的全称;税号的唯一性就是为了防止虚假发票的泛滥,维护市场稳定与发展。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如果虚假开具发票,造成的危害有:1、列入企业黑名单,降低信用级别。在这个诚信社会,企业一旦丧失信用将会寸步难行。无法获得客户的信任也就无法获得订单,也没有银行愿意提供贷款,维持不了资金链运转的企业是很难不倒闭的。2、涉嫌违法犯罪,轻则罚款,重则入狱。虚假开具发票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了细致的规定。3、扰乱市场运行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发票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市场上充斥着虚假发票,将会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些企业和个人,更会在社会形成一股不良的风气;恶性循环之下,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也难以独善其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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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和税号是大家对于发票的一个简称,发票抬头的正式名字叫做“购买方名称”,税号则是“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拓展资料: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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